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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主动公开

2009.11.20

索取号:QE5104000-2009-001  发文字号:徐府发(2009)95号  发文日期:2009-11-10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徐泾镇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本镇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行为,理顺建设施工管理与审计监督关系,加强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保证镇、村(居)二级有限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建设投资领域正常运行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审计依据与范围

  (一)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规定,依据青府发(2008)38号《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8)39号《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对二级资金投入的建设投资项目均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二)凡本镇财政及企事业单位、村(居)经济组织资金投入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绿化及其它各类建设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申报。

  二、建设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机构

  本镇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及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审计程序与方法

  (一)建设投资项目开工后半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招投标书、预算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上报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备案。财经管理事务中心根据项目重大程度决定是否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后半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决算及竣工图纸(简易项目可草图)、签证单、变更意见、验收资料等上报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由财经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三)为体现建设投资项目审计的权威性、公证性、专业性,有本镇二级投入的建设项目资金由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凡经市、区发改委立项批准的项目,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由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审计中心报区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价格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对零散附属小额项目由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价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建设投资项目资金结算及财务处理

  (一)各类建设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算,必须依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结算,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才能付款,原则上掌握在75%,剩余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建设投资项目质保期过后确定无任何隐患再结算。

  (二)财务部门对建设投资项目以审计核准价作为入帐依据,未经审计的建设投资项目不得入帐。

  五、建设投资项目实行审定价下浮制度

  (一)本镇财政及企事业单位、村(居)级经济组织投入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绿化及其它各类建设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均应向建设单位承诺竣工决算审定价下浮制度。

  (二)实行招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招投标规范程序操作,下浮率按双方抽签规定中标的下浮率为准,其余招投标中标项目未设立下浮率以及议标项目和协议项目均属统一下浮的范围。

  (三)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定价后的下浮率标准为,土建项目下浮3-5%,安装、装饰、市政项目下浮5-8%,绿化项目下浮6-10%,其他各类项目(包括电子产品)下浮6-10%。

  六、注意事项及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处罚规定

  (一)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投资项目合同时,不得以承包价名义签订闭口合同。合同中应注明最后以审计核准价为准,并注明审定价后的下浮率标准。同时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预决算资料。

  (二)各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的,由镇纪监委视违规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行政记过及撤职的处分。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徐泾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