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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泾镇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龄统计核实工作的意见

主动公开

2011.11.16

索取号:QE5104000-2011-002 发文字号:徐府发(2011)91号  发文日期:2011-11-01

各村(居):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青浦区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龄统计核实工作的意见》青农委 [2011]90号文件精神,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也为推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打下基础,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农龄统计核实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2.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统计对象

  按照沪府发【1996】34号和沪府发【1998】55号文件精神,集体资产处置中可以享受分配的对象是:自农业合作化始,户口在村(队)、劳动在册且参加劳动累计3年以上(含3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根据目前农村实际情况,确认农龄对象应注重户口在村的农业人员,淡化劳动在队(含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与劳动累计3年以上(含3年)这两个条件,现确定农龄统计的具体对象如下:

  1.自195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户口在村、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业成员。年龄上实行封顶,男、女均到60周岁,按实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插队知青按户口迁入村时起至户口迁出村为止(按镇派出所户口为准,下同),计算农龄。

  3.服役军人的军龄应计算农龄,提干后的军龄不计算农龄。

  4.支援边疆和内地建设的知青(云南、新疆、西藏、内蒙古、黑龙江等),其工龄计算农龄。

  5.外来媳妇及其他不是本市户口的成员应从户口迁入村时起计算农龄。

  6.本市婚嫁进出的农民以户口迁入村时开始,迁出村时终止计算农龄。

  7.土地换镇保的农民,按落实镇保时起终止计算农龄。

  8.户口在村的非农成员,只计算以前农业户口期间的农龄。对已列编落实保障的人员,自落实列编、保障时起终止计算农龄。

  9.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国有企业等接班顶替的,前辈户口迁入村成为农业户口,退休时享受国家城保待遇的,不属于确认农龄的对象。

  10.对已撤制的队,且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的,不再进行农龄统计。对已撤制的队,尚未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的,按上述政策原则统计农龄。

  三、操作方法

  1.镇政府成立由分管副镇长为组长的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安置办、经发办、信访办和派出所等部门组成。下设镇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办公室(设在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人员由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安置办、经发办和信访办等部门安排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所属村队的农龄统计核实工作;村、队要分别成立由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村民小组长为组长的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小组,完成清点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龄、组织会议、进行公示、资料归档等具体工作。

  2.进行农龄统计基础表填写工作,由村、队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小组负责。

  3.农龄统计基础表填写完成后,需与派出所核对、与农户核对,然后工作小组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各成员的农龄总年数进行确认并形成书面决议。

  4.将各成员的农龄总年数确认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及各组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7天,若有异议,经核实修改后,再进行7天公示。

  5.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农户代表签字确认。

  6.农龄统计结果逐级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1.根据区农委要求,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鉴于时间紧、任务重,各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落实专项经费。今年,在金云村先行试点,力争年底完成。试点工作边进行边完善,为明年的全面推行打下基础。

  2.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面广量大,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各村(居)委会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要坚持统一确认条件,统一计算口径。存在的未尽事宜和个案,由村民小组表决通过,或由镇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3.各村(居)委会应将工作进展情况、碰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汇报镇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办公室,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4.农龄统计工作全部完成后,所有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已撤制且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的队,应将以前农龄统计资料统一归档,有遗失的及时补齐。今后要落实加强档案管理的工作。

  

  附件:1.成员界定与农龄统计操作流程图(市下发)

     2.农龄统计基础表

     3.组农龄统计汇总表

     4.村农龄统计汇总表

  

  

徐泾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