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QE5120000-2023-01

主动公开

徐府〔2023〕17号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3.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客观真实反映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19]25号)、《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财采[20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购买主体是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群团组织等。本实施细则所称承接主体是指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机构,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方,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共公益、有进有退。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2)突出重点、民生优先。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重点考虑、优先安排、聚焦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逐步实现承接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的市场化、社会化。

(4)政策衔接、绩效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和安排;坚持深化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衔接,深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体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由镇财政所牵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第三方绩效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配合实施完成。

第五条 职责分工

财政所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管理服务,并定期抽查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内容,遵循“客观公正、全面评价”的原则对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及镇财政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开展项目立项评估、部分重点项目中期跟踪、结项评价工作。按照“谁组织、谁付费”的原则,由镇财政所向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第三方机构不得向承接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购买主体负责按照财政所及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视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和支付服务费挂钩。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要求其建立承接购买服务项目核算辅助账和台账,收集整理资料,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对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等。

第三章 绩效管理工作范围

第六条 绩效管理对象

申报项目预算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镇财政所确定其他需要评估的项目。

第七条 绩效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2.《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 42号)及相关规定;

3.《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19]25号)

4.《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财采[2019]50号);

5.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绩效管理内容

1.年度集中申报项目的立项评估:由第三方机构对于年度集中申报项目的预算进行集中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2.新增项目立项评估:由第三方机构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或财政供给标准等,对年度新增项目的预算进行论证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及预算核定的参考依据。

3.项目中期跟踪:每年在购买主体实施中期评估中抽取部分服务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中期跟踪,作为推进项目管理的措施。

4、项目结项评价:运用第三方评价模式,在项目尾款结算前,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合同尾款支付和后续服务供应商选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报阶段

每年,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同时,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计划,并按要求填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2)后报送镇财政所,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报镇班子会议决策。

年中如发生上级临时布置的新增紧急项目,购买主体应详细填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及时向镇财政所提出申请,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报镇班子会议决策。

第十条 评估阶段

财政所将各预算申请单位集中提交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及新增项目申报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

第三方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根据项目的特点,组建专家团队召开评审会,对申报项目的购买必要性、预算科学性、绩效指标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对于集中申报的项目,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完备的资料后2周内出具评估意见;对于新增项目,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完备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审批阶段

对于经评审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报镇长办公会审批。

对于经评审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采购项目,须在镇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镇党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采购实施

购买主体在项目申报获得审批同意后,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文件中需将评估的绩效考核指标作为采购要求。绩效考核量化指标必须纳入合同条款,并列明按结项评价结果付费条款。在结项评价前,支付款项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

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项目,并接受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中期跟踪

镇财政所每年在购买主体实施的中期评估项目中抽取部分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承接主体提供的资料进行跟踪评估,如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疑问,可采取访谈、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2周内出具评估意见。

承接主体根据中期评估意见,及时修正项目执行计划,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对于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违约行为等触及熔断事项的项目,购买主体可以要求承接主体退出。

第十五条 结项评价

购买主体应组织承接主体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就项目执行情况、组织能力、能力素质、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自评,填写《徐泾镇政府购买服务结项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5)并附评价所需的材料,报送至镇财政所和第三方机构。

为了提高评估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结项评估价采取“两方独立评价模式”,即购买方(管理方)、第三方机构分别独立地进行评价。

两方在评价过程中对于评价资料产生疑问,可采取访谈、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2周内分别出具评价意见。

购买方(管理方)提供《购买方评价表》(详见附件4)。第三方机构在《徐泾镇政府购买服务结项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5)中填写评价意见。两方给出的评价分值平均值作为该服务项目的最终结项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结果运用

承接主体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结项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年度评审汇总结果向镇政府报告。

购买服务项目的20%资金作为结项考核资金,支付时与项目结项评估结果挂钩,详见下表:

结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级的,承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接本镇后续同类项目的资格。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承接方3年内不得承接后续本镇政府服务采购项目。

全过程绩效评估流程图详见附图1。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镇财政预算单位购买其他服务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徐泾镇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徐府发2020年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徐泾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徐泾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

          3、徐泾镇政府购买服务中期评估申请表

          4、购买方(管理方)评价表

          5、徐泾镇政府购买服务结项评估申请表

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