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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法

QE511400020240001

主动公开

青徐府〔2024〕49号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4.12.09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要求,根据《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规发[2022]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青人社规[2023]6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本镇促进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为招录及推荐本镇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现根据市、区有关促进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政策,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促进就业奖励

凡注册地在本镇的用人单位(财政供养单位、财政支付的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当年度吸纳本镇户籍劳动力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给予促进就业补贴。注册地在本镇外,经营地在本镇的企业补贴减半:

1、吸纳本镇户籍就业年龄段内劳动力的企业,每招录一名失业人员予以一次性1000元补贴。

2、吸纳本镇户籍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每录用一名予以一次性2000元补贴。

3、吸纳本镇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4、吸纳经市、区认定的本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5、吸纳本镇长期失业青年(三年以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给予用人单位和就业者本人各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6、吸纳本镇退伍军人就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7、吸纳本镇残疾人员就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8、吸纳本镇刑释解教、戒毒人员就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9、企业当年度内新录用员工,按每录用本镇户籍1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人事干部奖励,若录用人员为本镇户籍失业人员,则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人事干部奖励。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凡参加本镇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的有创业意向的各类人员,能自觉完成全部培训课程的学杂费全免,并按培训考勤发放每人每天100元的误工补贴,经考试合格者再一次性奖励800元。

2、在本镇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见习学员,经区就促中心认定后,除按照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补贴外,再给予以下奖励:

(1)学员每人每月600元的补贴。

(2)给予创业见习基地人事干部按照基地企业吸收青年见习人数每人4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高于1万元;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人事干部按照基地企业吸收青年见习人数每人2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高于1万元。

3、创业组织【指注册地及经营地都在本镇的,同时其税收征管关系在本镇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等四类创业组织(以下统称“创业组织”)】参加市、区人社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对于获得优胜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创业助力补贴,市级1万元,区级5000元。

4、为鼓励本镇区域内各类民营创业(创意)园区,积极创建、创新升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基地),经区考核验收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园区)并规范运作,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的,每年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运作费补贴;经市认定为创业园区并规范运作的,每年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运作费补贴。

5、凡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创业组织,带动本镇户籍劳动力2人及以上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除享受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的补贴外,给予一次性初创期补贴5000元。

6、凡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自主创业的各类创业组织,年内每带动一个本镇劳动力就业满一年及以上的(以办理正常用工登记备案且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鼓励培训奖励

1、对开展本镇区域内失业人员或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或区级技能竞赛活动的培训机构,或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区人社局对街镇有考核指标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完成培训并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经区人社局认可指标的,给予培训机构初级工一次性补贴800元/人;中级工一次性补贴1200元/人;高级工及以上一次性补贴2000元/人的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以开班注册日期为准,区级技能竞赛以获证日期为准。

2、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首席技师资助项目,每成功申报并经评选通过,在市、区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补贴1万元。

四、鼓励城乡居保续缴和扩覆奖励

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纳保工作,对各村、居有贡献的代办员按续缴指标数完成80%的补贴50元/人,完成超过80%的补贴80元/人,新增扩覆的每人奖励150元。

五、以上奖励工作,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未尽事宜,由镇就业领导小组讨论后决定。

六、本实施办法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所需经费列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年度财政预算。

七、本实施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徐府发【2019】49号文件自动作废。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市、区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