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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的通知

QE5320000-2017-001

主动公开

徐府发〔2017〕134号

2017.11.10

各基层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差旅费管理,做好本镇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到本镇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根据青财行【2016】163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标准
  (一)、区外公务活动
  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照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实行包干。其中:到市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崇明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区内公务活动
  到区内开展公务活动的,根据路途远近设定两档差旅费报销标准,其中:到赵巷镇、重固镇、华新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香花桥街道、青浦城区等地区交通费为每人每次50元;到白鹤镇、朱家角镇、练塘镇、金泽镇等地区交通费为每人每次80元;到较远区级公司及区级相关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按该单位工作地对应的镇、街道报销标准报销,其他地方一律不得报销。如无特殊原因,同一公务活动人员自行驾车的应拼车前往,拼车前往的仅驾驶人员享受差旅补贴;若一天内涉及两个区域范围的,同方向的按就高原则补贴,不同方向的据实补贴。
  上述开展区外、区内公务活动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二、审批制度
  各有关单位、科室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科室)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出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写并提供《徐泾镇公务活动审批确认单》等凭证(包括参加公务活动的相关通知,参加调研等公务活动对方确认的回执等),原则上差旅费报销做到月月清。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若出现虚报、瞒报等现象的,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经费列支渠道
  上述开展公务活动而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原则上在各单位(科室)公用经费定额内安排,超出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予以追加。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具体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徐泾镇公务活动审批确认单

 

徐泾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