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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1.10.10

索取号:QE5307000-2011-003 发文字号:徐府发(2011)78号  发文日期:2011-09-29

各村(居)、公司、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提倡规范用工、依法用工,确保镇属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市府〔2011〕29号文件关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统称‘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及区政府有关精神,现将我镇具体执行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凡在镇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村、居)工作的在职职工(财政供养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2011年7月1日起一律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2、镇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村、居)的在职职工(财政供养人员)2011年6月30日前正在参加企业镇保和“小三金”缴费的,7月1日起按规定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时间

  参保的起始日期按市府〔2011〕29号文件规定办理,即2011年7月1日起参保并缴费。

  三、缴费标准

  月缴费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工资水平的60%(最低标准)为基数(2011年度为2338元),按该基数的48%缴费(2011年为1122.5元)。其中:单位应缴部分为37%(865.2元);个人应缴部分为11%(257.3元)。

  四、参保方法

  1、贯彻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可以开立社保帐户,指派专门经办人员办理日常的参保及缴费事务。

  2、对不具备独立开户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镇征地养老事务所统一办理本单位参保、缴费以及日常的管理事务。但应指定专门联络员,方便日常社保事务的开展与管理,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

  3、凡涉及的未尽事宜,由镇征地养老事务所负责解释。

  

  

徐泾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