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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QE5315000-2018-002

主动公开

徐府发〔2018〕48号

2018.06.14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完善内控机制、规范采购流程,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我区预算管理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确保有预算才能采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格和奢侈品采购(参见每年度预算编制说明)。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对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测算后确定预算价格,工程项目可以委托财务监理机构进行核定。

三、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对同一项目只能编制一次采购计划,严禁拆分同一采购项目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同一类型的采购项目应合并处理,组织实施批量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

四、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具体金额以年度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准。

五、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必须委托区采购中心实施或通过电子集市平台采购,分散采购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方式也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经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要切实加强对采购方式管理,严格按法定要求和规定情形确定采购方式。

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各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经镇长同意后自行实施。

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2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由单位参照分散采购方式自行实施采购。

    2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各单位提交分管领导审核,由镇政府采购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程序,并经镇长同意后实施。各单位为采购项目实施主体,并对采购工作全面负责,采用询价等方式实施采购(凡可以比价的必须采用3个及以上第三方单位比价的形式),工作完成后自行做好归档工作。

八、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按工程类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交镇财政所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平台组织实施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1、20万元(含)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各实施单位按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交镇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后,通过镇财政所报区财政局采管办审批后按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2、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各实施单位按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交镇长办公会研究后提请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通过镇财政所报区财政局采管办审批后按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九、本细则由镇政府采购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细则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镇级集体公司和村( 居)参照执行。

十一、本细则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徐泾镇货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审批表

 2.货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3.徐泾镇政府采购承办单(集市采购货物类)

 4.青浦区财政局关于执行2017-2018 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青财库〔2016〕199 号)

 

 

 

徐泾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