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房使用的管理意见(试行)
QE530300020230001
主动公开
徐府〔2023〕71号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3.12.20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591号)以及《青浦区关于进一步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规划资源〔2021〕6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和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农用”原则,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房使用的管理意见。
一、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范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林地管护设施用地可参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其中: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粮食、蔬菜、水果、花卉、食用菌、中草药等作物生产前端为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保鲜存储、油料库、维修间、蓄水池、泵房、配电房、道路、管理用房、消毒设备和环境控制等设施用地;生产过程中的大棚(管棚)、温室、棚内通道、场地、检验检疫、育秧育苗场所(含组培室)、先进技术应用和智能化管理设施用地;生产后端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产品晾晒烘干、分拣包装、初加工、保鲜存储、货物装卸场地和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畜禽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库房、道路、场地、青贮、废弃物处置、无害化处理、水电设施、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管理用房和配套绿化等设施用地。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温室大棚、棚内通道、生产车间、进排水系统、库房、管理用房、道路、场地、尾水处理系统、绿化等设施用地。
(四)林地管护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林业管理养护的道班房、管理用房、物资储备库、微型消防站、泵房、枝条粉碎场和配套场地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按项目进行管理,分地类实施管控。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二、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流程与建设
(一)办理流程。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新增、续备手续流程严格按照《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591号)以及《青浦区关于进一步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规划资源〔2021〕60号)文件执行。为了强化耕地保护,预防“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发生,切实发挥设施农业用地的效能,对新增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和续备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进行严格的属地初审机制:
1、新增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由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要求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先由镇农服中心从农业生产需求的必要性和条件具备状况进行前置审核,通过后上报镇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召集镇规建办、规资所、农服中心、属地村居、农业生产单位等召开专题审议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经专题审议会通过的申请项目再报请镇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镇规建办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办理流程见附件流程图)
2、续备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到期需延期备案使用的,由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要求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农服中心会同镇规建办、规资所、属地村居共同对原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经核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镇规建办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续备流程和相关规定办理。
(二)设施农业用房建设与验收。建设前,由属地村居持经核定的建设方案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及投资主体、总投资金额、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建设内容、功能布局图、建筑设计方案等。经镇人民政府镇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建设手续和开工建设。
建设完成后,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号)的要求,向发证机关申办竣工验收。
(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分工
1.规建办:承办和监督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备案用途、内容等实施建设和经营,督促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土地复垦,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后应及时报区规划资源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
2.规资所:牵头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共同监管责任机制、问题发现和执法联动机制,并会同规建办、农服中心联合执法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受理违法行为举报,负责日常巡查。
3.农服中心:加强农村承包地流转和农业设施经营使用的管理,主要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用途管制,加强生态廊道和公益林管护设施使用情况的全覆盖监督检查,将用途改变情况及时通报规建办、规资所,并配合做好联合执法检查。
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指导性原则
(一)使用主体。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设施房应首先满足所在区域的从农单位用于满足农业生产使用,建议与农业用地合并流转使用,参照我镇农业用地流转程序操作;确需跨区域调配使用的,属地村居应向镇农服中心说明情况,由农服中心根据实际生产需要统筹确定使用单位。严禁设施农业用地及农业设施房租赁给非从农单位或从农单位用于非农业用途。
(二)有偿使用原则。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房必须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有偿使用标准应满足支农惠农政策,对于建设主体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有偿使用方式:
1.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高标准设施农业项目所包含的设施房。因农田设施规格较高、面积较大,相应已收取了相对较高的土地流转费和维护资金,对这一部分设施农业用房,可只收取设施农业用地占地面积的土地流转费,对房屋可不再另行收取使用费用。房屋日常维护由使用者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属于村集体建设的设施农业用房。作为农业生产的配套性设施资产,可向使用方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具体可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按照农业设施房的性质和用途、遵循支农惠农政策精神、房屋资产值及现状,进行综合评估作出有偿使用参考价,再经所属村(居)班子集体决策和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集体通过确定使用方和使用费。建议设施农业用房和农田合并流转签订协议,参照我镇农业用地流转程序操作。房屋日常维护由使用者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由从农单位投资建设的设施农业用房。可只收取设施农业用地占地面积的土地流转费,对房屋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四、监管与执法
设施农业用地属地村(居)负有日常监管责任,对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各村委会与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者签订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使用协议,并做好日常检查、建立台账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并将相关信息主动上报镇农服中心、规建办、规资所等单位。
镇规建办、农服中心、徐泾规资所,通过部门联动形成共同监督的责任机制,加强日常巡查,计划每季度联合开展一次农田综合大检查,将在巡查中发现的改变使用用途、扩大建设范围、擅自改建等问题,及时反馈给属地村居和农业生产单位,明确要求落实纠正或整改,并形成专题报告向镇相关领导汇报。对二次告知整改无效的,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对由财政、村集体投资建设的设施农业用房,建议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使用权;②由经营者建设的设施农业用房将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并要求经营者自行拆除设施并完成复垦,若经营者拒不拆除复垦的,由村委会代为拆除,对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建议属地村居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前终止土地流转关系或土地流转到期后不再延续流转等处置。
五、纳入年度农业考核
从2024年起将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各村年度农业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同时将农业生产单位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房的状况纳入该农业生产单位年度评价综合考核范围,对享受政府扶持性农业补贴和土地延续流转使用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
六、附则
本意见由徐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办理流程图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