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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10 号)中,“2021年,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至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无需再至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