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浦街道关于转发《青浦区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QZ3210000-2017-002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17〕32号
无
2017.08.15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部门,重点单位,建筑行业单位:
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委办〔2017〕20号)、《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委办〔2017〕9号)要求,街道安委会决定在全街道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将区安委办印发的《青浦区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浦区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
附件
青浦区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1年以来,本市共发生电气类火灾事故1.3万起,死亡129人,受伤108人,直接经济损失近4亿元,分别占总数的36.7%、38.6%、33.8%和60.8%。其中电气线路因短路、超负荷、接触不良等故障引发火灾7千起,占比达56.6%,是电气类火灾的首要原因。同期,本区共发生电气类火灾事故1060万起,死亡7人,受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近1044.6万元,其中电气线路因短路、超负荷、接触不良等故障引发火灾551起,占比达52.0%。这些事故暴露出电器产品生产质量、流通销售,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维护管理电气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委办〔2017〕20号)要求,区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3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市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
1.全面开展电器生产领域治理。强化对电器产品生产领域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将电动自行车、插座、电线电缆、电热毯、电加热设备等产品列入年度重点产品监督抽查目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推动生产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镇)
2.全面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加大对大型超市、综合市场、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等实体店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加大对网络经营者销售家用电器产品的抽检力度,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一律要求停止销售并清理库存,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镇)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1.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严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各街镇)
2.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制,加大对设计单位和审图公司抽查力度,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严查审图公司电气设计审核不严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消防支队、各街镇)
3.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气产品进场验收检查。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抽查力度,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消防支队、各街镇)
(三)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
1.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消防支队、区文广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教育局、公安青浦分局、区安监局、区电力公司、各街镇)
2.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街道、镇为基本单元,排查城乡社区、乡镇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责任部门:各街镇)。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责任部门:区消防支队、区安监局、各街镇)。以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可爆炸性粉尘工贸企业、使用液氨制冷企业为重点,开展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责任部门:区消防支队、区安监局、各街镇)。推动将老旧住宅小区居民家庭电气线路改造纳入市、区两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应利用电气监控、物联网等技防手段,对历史风貌保护建筑、古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养老机构、医院、寄宿制学校宿舍实施智能化电气安全隐患监控,着力打通特殊群体安全用电“最后一公里”。(责任部门:区经委、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文广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教育局、公安青浦分局、区安监局、区电力公司、各街镇)
3.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责任部门:区安监局、区建管委、区电力公司)。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责任部门:区人保局)。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责任部门:区安监局)
(四)着力强化电气安全宣传和法治建设。
广泛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鼓励社会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鼓励群众通过“12345”市民热线等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责任部门:区各相关部门、各街镇)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7年6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二)自查自纠阶段(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各街镇、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各街镇、各部门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四、责任分工
在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各街镇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行业部门按职责抓落实。
(一)区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由区教育局、公安青浦分局、区经委、区民政局、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和电力公司参加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街镇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工作会议。区消防支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适时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将分别纳入2017至2020年度对各街镇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二)各街镇、区属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各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因地制宜细化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方案,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定期分析研判、督导检查、通报情况、集中调度、联合执法。
(三)各有关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电器产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治理工作方案,依法负责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
区建管委、区电力公司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部门,分别制定本行业建设工程领域电气治理工作方案,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区电力公司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相关单位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
公安青浦分局与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区教育局、公安青浦分局、区经委、区民政局、区经委、区文广局、区卫计委、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民宗办、区邮政管理局等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本行业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治理工作方案,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街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街镇、各部门要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推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的通知》(沪安委办﹝2016﹞25号)要求,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强化电气设施设备的风险辨识和管控。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强化考核,确保成效。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对电气火灾治理要实行分阶段考核考评,并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或本行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消防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全面推进各街镇、各部门及社会单位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四)信息共享,定期报告。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应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制定专项或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于
附件: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2.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附件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一、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
(一)产品合法性
1.企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合同进行生产。
2.企业生产属于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所列产品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认证。
3.认证产品应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证书或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可在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实际产品应与证书或报告上的规格和型号相符合。
4.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载明的地址一致。
(二)产品标识
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出厂产品、包装上或者随机文件中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标志(QS)或CCC标志。
2.出厂产品上应有铭牌或标志,铭牌或标志信息应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信息一致。
(三)生产条件
1.企业应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应配备标定合格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2.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生产、检验等人力资源,明确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四)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并进行检验或验证。
2.企业应保存供货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以及进货检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关键工序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
2.企业应制定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应科学合理,并依据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3.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
(六)产品检验及流向登记
1.企业应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备案的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检验记录应真实有效。
2.企业应保存流向登记和销售记录,该登记和记录应完整真实,必要时核查销售合同、税务发票等。
(七)产品售后质量跟踪
1.企业应对用户提出的意见或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必要时核实互联网上反映该企业的有关产品质量信息问题。
2.销售门店销售的产品规格和型号应与出示的证书、报告相符一致,展示的电器样品与库存货品质量应一致。
电器产品销售企业商品质量自查检查,应参照本要点的第二条、第七条的内容执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1.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2.线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抽检并合格。
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标志。
4.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5.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抽查并合格。
(二)施工过程
1.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2.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3.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4.塑料护套线应明敷,不应直接敷设在顶棚内、保温层内或可燃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5.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6.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功率在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8.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饰层内。
9.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10.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11.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三)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2.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三、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二)电气安全管理
1.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3.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四、物流仓储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
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二)电气安全管理
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五、人员密集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六、小经营加工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
2.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4.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5.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七、居民住宅建筑
(一)住宅建筑公共区域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箱内不应堆放杂物,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
4.电表箱、配电盘(柜)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并与可燃材料保持安全距离。电表箱、配电盘(柜)内及其周围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措施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电缆井内不应堆放杂物。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8.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9.应配备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定期开展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
10.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车棚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符合有关规定,采用质量合格的电器产品。
11.物业管理单位应开展居民用电安全宣传,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演练。
(二)居民家庭
1.户内配电盘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应有断路保护装置,保护装置进出线端子连接应牢固,电线端部绝缘无老化现象。不应使用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2.电线、开关、插座、家用电器应选用合格产品,不应超过使用年限。
3.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4.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随意拉接电线。
5.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6.家用电器(除冰箱等长电设备外)不应长时间通电处于待机状态,应养成人走断电的习惯。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8.应掌握电气火灾预防和扑救方法。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附件2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1: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产品合法性
|
1.是否获得生产许可证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
是c否c
|
|
|
2.是否获得型式检验报告
|
是c 否c
|
|
|
|
3.证书或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
是c 否c
|
|
|
|
4.证书或报告是否涵盖生产所有需要的类型
|
是c 否c
|
|
|
|
5.企业实际生产地址是否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载明的地址一致
|
是c 否c
|
|
|
|
二、产品标志
|
6.出厂产品、包装上或随机文件中是否有相应的QS或CCC标志
|
是c 否c
|
|
|
7.出厂产品上是否有铭牌或标志(证书编号),铭牌或标志(证书编号)信息是否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信息一致
|
是c 否c
|
|
|
|
三、生产条件
|
8.企业是否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
|
是c否c
|
|
|
9.企业是否配备了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
是c否c
|
|
|
|
10.企业是否配备了相应的生产、检验等人力资源,是否规定了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
是c否c
|
|
|
|
四、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
11.企业是否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了规定,并进行检验或验证
|
是c否c
|
|
|
12.企业是否保存供货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以及进货检验记录,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
是c否c
|
|
|
|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
13.企业是否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关键工序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
|
是c 否c
|
|
|
14.企业是否制定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并依据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
是c 否c
|
|
|
|
15.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
是c 否c
|
|
|
|
六、产品检验及流向登记
|
16.产品是否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检验记录是否真实有效
|
是c 否c
|
|
|
17.企业是否保存流向登记和销售记录,该登记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
是c 否c
|
|
|
|
七、产品售后质量跟踪
|
18.企业是否对用户提出的意见或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
|
是c 否c
|
|
|
备注:电器产品销售企业商品质量自查检查,应参照本要点的第二条、第七条的内容执行。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2: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
1.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
|
|
|
2.线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抽检并合格
|
|
|
|
|
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标志
|
|
|
|
|
4.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
|
|
|
|
5.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抽查并合格
|
|
|
|
|
二、施工过程
二、施工过程
|
6.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
|
|
|
7.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
|
|
|
|
8.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
|
|
|
|
9.塑料护套线应明敷,不应直接敷设在顶棚内、保温层内或可燃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
|
|
|
|
10.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
|
|
|
|
11.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
|
|
|
12.功率在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
|
|
|
|
13.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饰层内
|
|
|
|
|
14.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
|
|
|
|
15.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
|
|
|
|
16.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
|
|
|
|
三、施工管理
|
17.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
|
|
|
18.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
|
|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3: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
|
|
|
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
|
|
|
|
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
|
|
|
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
|
|
|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
|
|
|
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
|
|
|
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
|
|
|
|
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
|
|
|
|
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
|
|
|
|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
|
|
|
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
|
|
|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
|
|
|
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
|
|
|
|
|
二、电气安全管理
|
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
|
|
15.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
|
|
|
16.企业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
|
|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4:物流仓储场所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
|
|
|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
|
|
|
|
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
|
|
|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
|
|
|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
|
|
|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
|
|
|
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
|
|
|
|
|
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
|
|
|
|
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
|
|
|
|
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
|
|
|
|
二、电气安全管理
|
1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
|
|
|
1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
|
|
|
|
1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不应停放电动车
|
|
|
|
|
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
|
|
|
15.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
|
|
|
16.企业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
|
|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5: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
|
|
|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
|
|
|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
|
|
|
|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
|
|
|
|
一、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
|
|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
|
|
|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
|
|
|
|
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好
|
|
|
|
|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
|
|
|
|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
|
|
|
|
二、电气安全管理
|
1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
|
|
|
1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准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
|
|
|
|
1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
|
|
|
|
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
|
|
|
1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
|
|
|
1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
|
|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6:小经营加工作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
|
|
|
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
|
|
|
|
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
|
|
|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
|
|
|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
|
|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
|
|
|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
|
|
|
|
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
|
|
|
|
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
|
|
|
|
二、电气安全管理
|
10.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
|
|
|
|
11.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
|
|
|
|
1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
|
|
|
13.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
|
|
|
14.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
|
|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7:居民住宅建筑-住宅建筑公共区域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
|
|
|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
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
能
|
|
|
|
|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
箱内不应堆放杂物,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
|
|
|
|
|
4.电表箱、配电盘(柜)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
并与可燃材料保持安全距离。电表箱、配电盘(柜)内及其周围不应堆放杂物
|
|
|
|
|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
破损、老化现象
|
|
|
|
|
6.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措施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电缆井内不应堆放杂物
|
|
|
|
|
二、用电安全管理
|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
|
|
|
8.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
|
|
|
|
9.应配备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定期开展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
|
|
|
|
|
10.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车棚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符合有关规定,采用质量合格的电器产品
|
|
|
|
|
11.物业管理单位应开展居民用电安全宣传,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演练
|
|
|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8:居民住宅建筑-居民家庭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家庭
用电
安全
|
1.户内配电盘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应有断路保护装置,保护装置进出线端子连接应牢固,电线端部绝缘无老化现象。不应使用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
|
|
|
2.电线、开关、插座、家用电器应选用合格产品,不应超过使用年限
|
|
|
|
|
3.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
|
|
|
4.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随意拉接电线
|
|
|
|
|
家庭
用电
安全
|
5.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
|
|
|
6.家用电器(除冰箱等长电设备外)不应长时间通电处于待机状态,应养成人走断电的习惯
|
|
|
|
|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
|
|
|
|
8.掌握电气火灾预防和扑救方法
|
|
|
|
|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
|
|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