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浦街道合同业务管理规定
QZ3316000-2017-002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17〕8号
无
2017.03.22
第一条 为维护本街道权益,防范和控制法律及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三条 合同管理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对重大事项涉及的合同根据“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第四条 各办(部门)对本部门订立的合同负责,具体负责合同订立的策划、调查、谈判、文本拟定、初审以及后续监督合同履行等工作。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第五条 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审核,具体负责对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合同订立是否合法、完备、规范和公平,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能否保障单位合法正当权益。
第六条 党政办负责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台账和年度档案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年度终了后,对履行完毕的合同交街道档案室保管。
第七条 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金额小于1万元或分批采购集中付款的零星办公用品采购或即时结清且取得支付凭证的行为外,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 合同订立前,各业务办公室(部门)应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合法性、授权真实性、商业信誉、经营状况等相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第九条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业务、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完整记录和保存谈判情况。
第十条 合同应由各业务办公室(部门)根据协商谈判结果拟订,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为对合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本街道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起草合同时务必要做到合同要素齐全、条款内容完整、合同文字规范、表述严谨准确、合同金额公允、付款方式合理、违约责任明示、订立手续和形式完备等。
科学合理地确定合同金额。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参照标准并结合本区实际操作执行。无相关标准的,应建立相应的金额认定程序,或明确相关标准,以确保合同金额确定的公允和公平。
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 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授权签署合同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且“一次一授权,授权不授责”。严禁业务部门私自或不经规范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审批后应由各办(部门)送党政办编号盖章。编号盖章后的合同原件,原则上业务部门留存一份、财政办备案一份、党政办存档一份。业务部门根据合同原件执行合同,财政办凭合同原件支付款项,党政办按年度进行合同归档。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业务办公室(部门)要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可就未尽事宜在遵守原合同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六条 业务办公室(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审核,并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十七条 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办公室(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单位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十八条 财政办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并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以下材料支付合同款项:(一)合同副本(复印件);(二)经单位领导批准的业务部门付款意见;(三)由经办人员、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付款凭证和原始发票及相关原始凭证;(四)财务人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一)未提供有效原始合同的;(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三)提供的材料和依据不全的;(四)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或提供银行账户不一致的;(五)其它不应支付的情形。
第十九条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
第二十条 随着街道对合同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本规定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街道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