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盈浦街道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QZ3316000-2017-001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17〕7号

2017.03.22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各类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安全、规范、合法、及时,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种类

本制度所指的印章包括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章和各办公室(部门)公章。

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私章的管理和使用,按街道财务有关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印章的制发

(一)集中更换印章。因党工委、办事处及其内设机构调整或机构名称变动需集中更换印章的,统一由党政办公室按照区编办下达的机构名称到区公安局办理刻制手续。印章刻好后,及时通知有关监印人到党政办公室领取,由监印人在《印章保管登记清册》上签字,并留下新制印章的印模。

(二)零散刻制印章。各办公室(部门)因工作需要或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确需刻制印章的,必须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出具刻制印章的介绍信自行到区公安局办理刻制手续。新印章刻制后,监印人到党政办公室在《印章保管登记清册》上登记签字,并留下新制印章的印模,注明批准启用时间。

(三)新印章启用后,要将旧印章统一交回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留下印模,注明作废日期和移交人,党政办根据情况封存保管或保管一段时间后进行销毁。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一)印章实行专人管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印章由党政办专人专柜保管。各办公室(部门)印章由各办公室(部门)专人负责保管。

(二)监印人职责

1.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

2.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印章,凡不符合审批手续和用印规定的,监印人有权拒绝监印。

3.认真履行用印登记手续,完好保存《用印登记薄》和《盈浦街道印章使用审批表》,以备查考。

4.监印人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取代用,不得随便放置在专用保险柜以外的地方。

5.涉密用印的文件和材料,监印人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6.监印人盖章要端正、清楚,不可歪斜、偏或模糊不清。印章一般盖在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文,下要骑年盖月。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经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或签发的正式文件、函件。

(二)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出具的介绍信。

(三)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发给指定单位或个人的奖状、证书和聘书。

(四)需呈报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审查表及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报送的表格、材料。

(五)凡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经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出具的证明及办理企业执照和其它一切手续。

(六)以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

(七)户口在本辖区且居住在本辖区的居民办理出国、出境证明及其它需出具的有关证明。

(八)驻辖区单位需办理并符合规定的有关事宜。

(九)党工委、办事处各办公室(部门)承办的其它各项业务。

第六条  用印的审批权限

(一)党工委、办事处办文需使用党工委、办事处印章的,必须由分管领导审签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方能用印。

(二)各办公室(部门)承办的各项公文及出具的文字资料等,需使用党工委、办事处印章的,须由各承办的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交党政办主任核对文字,并由承办的办公室(部门)报经分管领导审签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方能用印。

(三)辖区单位或个人来街道办理需盖党工委、办事处章的事项,按事项的类别、性质,经村、居委会和业务办公室(部门)初审签字,并由业务办公室(部门)报街道分管领导审签和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申请人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方能用印。

(四)各办公室(部门)承办的各项业务中涉及需使用办公室(部门)印章的,须由各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签字后方能用印。

第七条  用印登记

(一)凡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发出的公文、便函或出具介绍信等书面材料,均应由经办人出具《盈浦街道印章使用审批表》,在《用印登记薄》上逐项登记并签名。

(二)凡户口在本辖区且居住在本辖区的居民、驻辖区单位及下属企业等来办理有关事宜,需用印者,均应由经办人在《用印登记薄》上逐项登记并签名。

(三)凡编有文号的党工委、办事处正式文件用印,因发文稿纸上已有领导审批签字并归档,用印不需审批表,应在《用印登记薄》上逐项登记并签名。

第八条 使用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机关,因特殊情况,需出具书面借条并经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签字同意。

第九条  不准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加盖各类公章。

第十条  公章应定期清洗,确保用印清晰、端正。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非法刻制和使用公章者,一经发现,应立即追究,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起执行。

 

 

 

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