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盈浦街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QZ3318000-2019-003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19〕6号
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
2019.03.15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 、部门 :
现将《盈浦街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
2019年3月15日
盈浦街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电动车以其方便、快捷、廉价、环保等特点,迅速成为城市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然而,电动车在住宅小区内的充电问题却成为了住宅小区安全隐患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本区先后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街道城区部分安置小区、老旧小区存在住户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占用楼道等现象,既影响小区整体环境,又对小区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街道消安委结合区消防委制定的《青浦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方案》沪青消防委办〔2018〕4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街道消安委成立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沈敏同志任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章国新,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朱春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沈丽萍、陆广军任副组长,街道社区平安办、社区管理办、社区自治办、生态办、网格化中心、盈浦派出所、房管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网格化中心),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导考核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确保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坚持“行业指导、属地落实”的原则,在辖区内各住宅小区、宿舍公寓、村民自建出租房及企事业单位等场所,100%完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实现全覆盖,全力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发生。
三、建设标准
区消防委已出台统一建设标准,街道将参照《青浦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技术指引》(详见附1),要求各村居委会落实场地选址、标识放置、设备配置和消防设施器材等,建立健全日常管理、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机关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参照《技术指引》的规定,自行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四、建设方法
(一)各居民小区。由居委会牵头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部门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等相关程序,出资对小区原有的非机动车车棚(库)进行改造,或重新选址新造非机动车车棚(库),按照《技术指引》要求安装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设施设备。也可引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按照《技术指引》要求,统一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并进行经营管理。安装费用和收益均由第三方负责。
(二)各村委会。根据各农村实际情况,按照《技术指引》安全技术指标的规定,采取“一户一棚”或者村小组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
(三)机关单位及企事业单位。按照《技术指引》要求,自行选址并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机关单位可率先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做到示范引领作用,带动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建设工作。
六、安装管理
(一)前期安装
1.针对尚未开始进行充电车棚(库)安装建设,各村居委会要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建设方案,研判方案是否切实按照《技术指引》要求并且可行。
2.针对已经完成充电车棚(库)安装建设工作的,需要符合《技术指引》的规范要求;若存在不足点,需停止使用,并按照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才可继续投入使用。
(二)后期管理
1.由村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自行安装建设的,各单位要担起主体责任,定期安排人员对充电车棚(库)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问题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2.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安装建设的,各单位要督促第三方落实管理责任,负责充电车棚(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巡查更新,并在第三方检查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定时开展抽查工作,发现隐患问题,要立即要求第三方进行整改。
3.各职能部门要定期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设施设备损坏失效的,要立即督促管理单位进行整改,确保随时处于安全的充电环境。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是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降低本街道社会面火灾风险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结合《青浦区住宅小区建设“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要求,全面强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切实提升本街道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二)排查摸底,明确责任。各单位要组织相关力量广泛开展排摸,确定今年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数量和要求,并排定建设计划,制定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人,确保建设任务按期推进。
(三)示范引领,统筹推进。要坚持示范引领,分地上、地下或室内、室外或不同场所类型,严格按照《技术指引》的建设标准,自行培育一批标准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示范车库试点,并以点带面、分批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项目建设。
(四)疏堵结合,深化治理。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房管、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多方力量,对辖区内全部住宅小区及农民自建房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充电、乱停放占用疏散走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事业单位要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隐患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问题,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常态化。
(五)强化宣传,长效管理。要依托住宅小区及村委会宣传布告栏、电子屏、百姓活动室等场所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发动平安志愿者、基层网格力量开展宣传引导,在各类建筑(场所)明显部位张贴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见附件2),着力规范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各村居委会要联合物业管理公司或村民组长成立联合管理工作组,对辖区内实行流动巡逻,确保停放充电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隐患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人员安全意识,指导人员安全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附件:1.青浦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技术指引(试行)
2.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附件1
青浦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技术指引
(试行)
本指引适用于本区住宅小区、农民自建出租房及企业单位。本指引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一、利用住宅小区地下室非机动车库设置充电场所要求
(一)强制性要求
1.建筑方面
(1)利用原有地下室非机动车库设置充电场所的,不得破坏原有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要求;
(2)对地下室进行充电场所改造的,应符合以下要求:充电场所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进行分隔,墙上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建筑面积大于80 m2的电瓶车充电区域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疏散门宽度不应小于1.2米,建筑面积小于80 m2的停车库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疏散门宽度不应小于1.5米。
2.电气方面
电源回路应为专用回路,每个回路应带过载、短路、过电压、欠电压及漏电保护,并能在充满电后自动断电,可加装计量或投币装置。
3.消防设施器材方面
(1)有条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在充电场所安装感烟探头;没有条件设置的,应安装无线感烟探头,并能将信号反馈至小区管理人员。
(2)应配置灭火器,每50 m2不少于2具4kg干粉灭火器。
(3)有条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在充电场所安装喷淋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无条件设置的,应安装悬挂式干粉灭火器。
(二)推荐性要求
1.有条件的可设置摄像头,信号引至小区监控室。
2.总面积大于200 m2或单个房间超过50 m2,有条件的应设排烟设施,可选择自然排烟窗或机械排烟系统;采用自然排烟窗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充电场所面积的2%。
3.有条件的可在充电设施上安装电气火灾监测系统,并能将信号反馈至小区管理人员。
二、利用住宅小区地上非机动车库(棚)设置充电场所要求
(一)强制性要求
1.建筑方面
顶部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与居民建筑间距不低于3 m,或者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搭建充电场所雨棚的,不得违反违章建筑方面的规定。
2.电气方面
电源回路应为专用回路,每个回路应带过载、短路、过电压、欠电压及漏电保护,并能在充满电后自动断电,可加装计量或投币装置。
3.消防设施器材方面
(1)有条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在充电场所安装感烟探头;没有条件设置的,应安装无线感烟探头,并能将信号反馈至小区管理人员。(敞开式场所感烟探头无法使用的除外)
(2)应配置灭火器,每50 m2不少于2具3公斤的ABC干粉灭火器或者不小于5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
(3)没有自动灭火设施的,应安装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敞开式场所无法使用的除外)
(二)推荐性要求
1.有条件的可在充电场所设置摄像头,信号引至小区监控室。
2.有条件的可设置消防软管、轻便消防水龙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有条件的可在充电设施上安装电气火灾监测系统,并能将信号反馈至小区管理人员。
三、农民自建出租房设置充电场所要求
(一)强制性要求
1.建筑方面
(1)应尽量使用室外车棚或非住宿单独建筑设置充电场所,该场所应与住宿区域之间设置50公分挡烟垂壁或进行防火分隔,在远离房屋一侧采用易熔采光带排烟。
(2)没有条件设置独立充电场所的,应在建筑一楼利用单独房间设置充电场所,房间门应直接通向室外,不得有门窗孔洞与居住建筑相连通,该房间门窗上方要设置挡烟设施,防止烟气向上层建筑蔓延蔓延,不得影响疏散逃生。
2.电气方面
充电电源回路应为专用回路,每个回路应带过载、短路、过电压、欠电压及漏电保护。并能在充满电后自动断电,可加装计量或投币装置。
3.消防设施器材方面
(1)应安装无线感烟探头,并能将信号反馈至房东或相关负责人员。(敞开式场所感烟探头无法使用的除外)
(2)应配置灭火器,每50 m2不少于2具3公斤的ABC干粉灭火器或者不小于5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
(3)应安装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敞开式场所无法使用的除外)
(二)推荐性要求
1.有条件的可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有条件的可在充电设施上安装电气火灾监测系统,并能将信号反馈至房东或相关负责人员。
四、企业设置充电场所要求
根据充电场所不同,分别参照第一、二点的要求落实,但其中的推荐性要求转为强制性要求。
五、充电场所设置、管理责任
(一)住宅小区
1.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管理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设置充电场所,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公房或部分老旧小区设置充电场所资金有困难的,由街道(镇)统筹解决。
(二)农民自建出租房
农民自建房产权人、出租人或负责人负责设置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对消防安全负责。
(三)企(事)业单位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设置充电场所,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四)其他场所
其他场所参照执行。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