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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修订《盈浦街道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QZ311600020250001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25〕8号

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5.02.17

机关各办、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各集体经济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街道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共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修订《盈浦街道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17日


盈浦街道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推动街道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监管体系,规范操作程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青浦区街道财务管理制度》(青财财〔2017〕45号)、《青浦区财政局转发关于<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青财采〔2023〕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办、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各村经济合作社的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三条(预算单位职责)各预算单位是采购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根据预算安排提出采购计划、拟定采购需求、实施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条(经服办职责)经服办是本街道采购管理的协同管理部门,协调并对采购计划金额的合规性、采购需求内容的合理性给出意见。

第五条(城建中心职责)城建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指导监督部门,负责协同经服办落实货物、服务采购相关规定。

第六条(党政办职责)党政办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订立是否合法、完备、规范和公平,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能否保障单位合法正当权益等事项,给出专业意见。

第七条(纪工委、监察办职责)纪工委、监察办是采购管理的监督部门,监督采购流程的完整性、采购执行的合规性、采购结果的有效性。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概算预审)已列入预算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在采购实施前应提交项目需求和项目概算,交由经服办组织概算预审。定制类项目由经服办委托财务监理根据行业标准核定概算,其他项目由经服办根据预算编制情况核定概算。

第九条(经费限额)经概算预审的项目经费是各预算单位采购标的额的重要依据,不得突破。

第十条(常规审批流程)预算单位根据年初项目支出预算,在支出业务发生前或项目启动前,提出申请,填制《盈浦街道经费支出申请表》。依次经经服办(财管)负责人、社会工作办负责人(仅居委会项目涉及)、城建中心负责人(仅村委会项目涉及)、预算单位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其中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街道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特殊审批流程)存在特殊需要、技术复杂、涉密安全等不适宜进行网上招投标,或者线上及线下店铺采购价格更为优惠、透明和便利的项目(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内),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还需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应急报备流程)因突发重大紧急情况需应急采购的,由预算单位填报《盈浦街道货物、服务项目应急采购审批表》,依次向经服办(财管)负责人、预算单位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主任报备。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再提交街道党工委书记报备。

第十三条(禁止逃避监管)同一项目不得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内部监管或公开招标。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方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需按规定委托进行集中采购。其中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通过委托区采购中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上会资料要求)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上会审议时需提供建议供应商名称(必须是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供应商)。如供应商与上年度一致,需提供上年度考核情况、资质证明材料;如项目为首年开展或供应商较上年度有变更时,至少提供2家备选单位,说明选择原因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分散采购管理)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

(一)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预算单位在厉行节约条件下充分考虑价格、质量、服务和可靠性等因素,自行确定供应商实施。

(二)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预算单位自行根据择优比价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参与择优比价的供应商需不少于三家。

(三)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招投标流程确定中标单位。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完成网上意向公开后(原则上不少于30天),方可启动招投标流程。

(四)存在特殊需要、技术复杂、涉密安全等不适宜进行网上招投标,或者线上及线下店铺采购价格更为优惠、透明和便利的项目(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经党工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直接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

(五)因突发重大紧急情况需应急采购的,完成报备后,遵循灵活高效的原则,通过询价对比等方式,择优先行联系资质完备、质价相符的供应商供货或提供服务,并提供应急事项说明及供应商资质材料,及时完成上会审议、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规范)确定供应商或中标单位后,单位需明确履约时限、金额、质量要求、验收和支付方式。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采购项目应签订采购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预算单位组织中标单位签订线下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经服办代为签订电子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起草标准)起草合同应符合街道关于合同管理的规定,做到合同要素齐全、条款内容完整、合同文字规范、表述严谨准确、合同金额公允、付款方式合理、违约责任明示、订立手续和形式完备、合同落款、日期规范等。合同金额应合理确定税费、管理费等,并符合经服办统一指导的支付比例要求。

第十九条(合同续约管理)经常性项目合同到期前3个月应启动相关招投标程序。如遇特殊情况,合同到期未能及时续约,需按项目审批限额规定报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议说明相关情况,并提出断档期间执行标准建议,经集体审议通过后及时补签断档期间协议。

第五章验收考核

第二十条(采购验收)采购完成后,预算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数量规格等,对供应商交付的货物、服务进行验收。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货物验收)货物类项目应提供采购货物明细,由预算单位会同供应商共同验收。

第二十二条(服务验收)服务类项目应提供价格结算明细,由预算单位组织验收,并在每一次结算资金时出具阶段性服务报告。阶段性服务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考核表”、“活动流程表”、“签到单”、“物料领用单”(未领用物料需附处理情况说明)、“服务确认单”、“服务评价报告”等相关报表。

第二十三条(验收人员要求)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验收,应由至少2人完成并签名。其他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验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资料归档)采购项目网上招投标流程结束后,由经服办负责整理相关采购资料。资料一式两份,分别交由预算单位归档和经服办留存。

第二十五条(履约考核)服务项目施行期间,预算单位可根据合同对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的综合表现(如履约能力、服务质量、诚信记录等)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考核应用)考核结果的运用包括:

(一)评估供应商的长期合作潜力,为后续采购提供参考依据;

(二)根据合同约定,作为考核经费的发放依据。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要求)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的有关支付条款,应严格按照《盈浦街道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审价流程)需要审价的项目,单位应提交相关决算资料,交经服办进行审价。经服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价工作,并出具审价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报销材料)办理经费报销时,单位应提交《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财务报销凭证》、《盈浦街道经费支出申请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附件、审价报告书和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街道经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盈浦街道经费支出申请表

2.盈浦街道货物、服务项目应急采购审批表

3.集中采购目录

4.XX年度盈浦街道XX项目验收单(参考)

5.XX年度盈浦街道XX项目第三方委托管理验收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