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关、村(居)、公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赵府〔2011〕69号
无
2011.08.22
机关、各村(居)、公司、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按照沪府发〔201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镇机关、村(居)、公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按照“人员锁定、新老分开”的原则,即:将政策调整时点上(2011年7月1日以前)参加镇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为实施范围。调整政策实施后用人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则统一按城保现行规定参保缴费,不属于过渡范围。
二、设置过渡期
设置3年过渡期(具体为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实施范围内的镇保从业人员按过渡期政策调整为参加城保。
三、缴费基数和费率
三年过渡期内维持上年度上海市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过渡期结束后,按城保统一规则确定缴费基数。过渡期内,养老、医疗缴费费率逐步调整到城保缴费费率,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在首年按城保缴费费率一步到位(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已与城保一致),具体见下表:
| 险种 |
现行镇保(2011年6月底止) |
第1年(2011年7月—2012年3月) |
第2年(2012年4月—2013年3月) |
第3年(2013年4月—2014年3月) |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
| 养老 |
17% |
-- |
17% |
5% |
19% |
8% |
22% |
8% |
| 医疗 |
5% |
-- |
7% |
1% |
9% |
2% |
12% |
2% |
| 失业 |
2% |
-- |
1.7% |
1% |
1.7% |
1% |
1.7% |
1% |
| 生育 |
0.5% |
-- |
0.8% |
-- |
0.8% |
-- |
0.8% |
-- |
| 工伤 |
0.5% |
-- |
0.5% |
-- |
0.5% |
-- |
0.5% |
-- |
| 小计 |
25% |
-- |
27% |
7% |
31% |
11% |
37% |
11% |
| 合计 |
25% |
34% |
42% |
|
||||
| 48% |
四、待遇享受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与城保政策一致,养老、医疗待遇按过渡期设置:
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第一年个人缴费5%计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中按个人缴费基数3%的金额补贴计入个人帐户;第二年起按个人帐户8%金额计入个人帐户。参加镇保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缴费实行过渡期优惠,享受养老待遇不作过渡,参保人员符合城保领取养老条件的,其养老待遇按照城保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参加镇保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医疗保险待遇作相应调整。1)住院与门诊大病待遇与城保办法归并。2)门诊保障待遇第一年个人缴费1%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不计入,个人帐户用完后的待遇按城保办法执行;第二年门诊保障待遇与城保办法并轨。
五、其他事项
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其基本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负担;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若个人缴费部分扣除后,其基本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负担其差额部分。
原缴纳城保但个人负担城保与镇保差额部分的从业人员,现仍需负担现行城保与过渡城保用人单位负担的差额部分。
缴金由用人单位按月统一办理,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扣转。
各用人单位缴金人员情况及本项工作具体解释由镇社保中心与镇党群办负责。
六、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