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巷镇人民政府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QE4102000-2020-002
主动公开
2020-02-14
青府〔2020〕9
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20-02-14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新城一站大居:
为充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证供应、稳定市场、稳定预期的重要作用,全力解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经营困难,根据青府发〔2020〕3号《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七条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扶持目的、依据与原则
(一)根据区《意见》文件第八条精神,在本年度2-4月份期间,各镇下辖企业所缴纳税收由原区、镇30:70比例分享调整为10:90比例分享,其中新增转移给镇的区得收入差额为本次区级倾斜资金(以下简称“倾斜资金”)。
(二)本次倾斜资金由镇根据政策,全额用于支持企业恢复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的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活动。
(三)倾斜资金总额实行统筹安排。
二、统筹兼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扶持重点企业
对于注册在本镇,上年度纳税超过100万元的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类、商贸服务业类重点企业,根据企业在本意见扶持期内的纳税额,将此次区级倾斜资金的80%扶持给企业,支持企业用于落实防控措施及恢复生产经营。同时企业原有的财政扶持资金比例不变。
(二)帮助困难企业
对于在此次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受到较大损失,2020年成长性较好且对全镇经济产生一定影响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后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三)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对于在疫情期间,为防控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帮助防疫物资生产、运输或销售,主动捐款捐物,主动减免下游企业房租等,经综合评估后,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四)减免集体资产房租
对租赁集体资产经营用房的重点企业,经综合评估后,给予2个月房租免收的政策支持。
三、简化审批流程,缩短扶持资金拨付周期
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扶持资金及企业原有扶持政策资金原则上次月申请并结算,由区财政局支付平台直接拨付企业账户。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条件的扶持资金,在本意见执行期末评估后兑现。
四、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取消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企业;
(二)在疫情期间,未按上级规定落实员工疫情筛查与管控措施的企业;
(三)内部防疫防控措施不达标的企业。
(四)其他有不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
五、其他
(一)本意见具体由镇经发办、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执行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
(三)在本意见执行期内如因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造成本意见与上级政策不符时,则执行上级政策。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4日
抄送: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机关各部、办。
赵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