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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

主动公开

2013.08.20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和青农委[2013]24号以及赵府[2013]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对我镇现有集体土地、确权农户委托流转给村委会的土地以及机动田、渔塘复垦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对象

1、本镇村级集体组织。

2、本镇注册的农业企业(组织)、合作社。

3、本镇户籍农户的家庭农场。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流程

1、本镇范围内农业企业(组织)、合作社或个人填写经营权受让意向登记表(区农委制定的)。

2、属地村(居)委会配合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做好经营权受让意向登记、汇总、上报等工作,并将此信息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系统。

3、流转土地出租或续租必须经农服中心、镇经发办同意并报镇土地流转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签订流转合同,合同文本必须采用青浦区农委根据市工商局、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010版)修订的示范文本。

三、土地承包经营的范围

1、符合本镇区域农业布局规划,具有产业特色的经营原则。

2、现有耕地主要包括粮食面积,退菜还粮面积,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

3、对一些退林还耕、渔塘复垦的土地,根据土壤条件,原则上能种粮食作物必须种粮食作物(前期费用由镇适当补贴,建议价1200/亩)。不能种上粮食作物的,原则上安排季节性经济作物,直至可种粮食作物或开发利用。

4、对现有经济果林(如枇杷)要加强管理,形成特色,提高收益;对一些长势比较差,地势低,管理难度大的果林,建议整合,集中规并,规并出来的田块,原则上以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为优先考虑,禁止在农田里新发展苗木、果林、渔塘、花卉等。

四、土地流转价格和流转期限

1、新签或续签合同的经营流转价格不低于当年度镇政府给确权农户的流转价。(不包括区级奖励资金)

2、流转时间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具体要求:经营粮食、蔬菜、水产的经营流转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经营经济果林的经营流转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

五、土地流转合同要规范

1、妥善处理到期合同的后续问题。对合同到期的,原则上按照合同双方约定办理,或终止合同,或续签合同。如要续签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属于本镇范围内农业企业(组织)、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②符合本镇区域农业布局规划的和不改变农业土地用途。

③具备一定经营能力、经营规模、设施投入、产业价值。

④在经营生产期间无违章搭建,无违规生产事故、无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无秸秆焚烧现象。

2、新签订流转合同必须统一格式文本,必须统一使用区农委制定的《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格式文本。

3、逐步梳理和规范现有的流转合同。各村(居)要组织力量梳理现有合同。对不规范、不合理的流转合同要求进行调整,并重新签订合同。对现有流转合同中价格过低、流转期限过长,流转价格递增机制缺乏的问题,要与流入方协商,妥善予以解决。对签订不规范的合同,区财政补贴200/亩流转费由所在村承担。

六、附加

本实施意见由经发办、经管中心、农服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