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赵巷镇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QE430600020240001
主动公开
赵府〔2024〕15号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24.12.31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新城一站大居:
现将《赵巷镇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赵巷镇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动重点产业在赵巷的集聚发展,加强产业生态培育,强化主导产业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培育新质生产力,按照市、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的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产业,加快集聚。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围绕主导产业,支持产业链横向拓展、纵向延伸、高端迈进,引入和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加速产业集聚,加快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二是支持企业创新,注重培育。支持企业在赵巷主导产业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等加大投入、积极创新。引导传统行业企业向智能化、高端化转型升级,融入主导产业的产业链、要素链。
三是细化评价体系,分类引导。结合赵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设置不同层次、不同侧重、不同内容的引导目标和引导方法,形成更加立体的评价体系,对支持方式适当创新,确保资金支持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实效性。
四是健全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资金申报和评价制度,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三、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在本镇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记录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申报支持的项目功能和效益主要发生在赵巷镇内;
(五)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四、培育主导产业集聚
围绕“数字应用、综合商贸、生物技术与健康”三个主导产业方向,支持符合主导产业发展集聚的企业。
1.对国家级、市级、区级等政策中有利于主导产业集聚发展的条款,对照上级奖励资金进行配套,镇级资金配套比例最高不超过2倍。
2.对照区级政策中有利于主导产业集聚发展的重点条款,放宽支持条件,予以镇级资金奖补,奖补金额参照区级奖励资金按比例调整,覆盖更多中小微企业。
五、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引入科学的评价体系,对企业一整年的发展表现,从基础能力、创新能力、行业竞争力、质量管理、社会责任等多维度进行考察,形成企业综合评分。对于企业为赵巷镇完成重点工作考核等做出贡献,为产业特色小镇、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等各类申报或认定工作中发挥作用,在进口博览会、“五好两宜”和美乡村等重点任务中发挥效能的,根据贡献程度予以加分。
依据得分,给予企业资金奖补,激发企业活力,提升经营效率、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对国家级、市级、区级等各类政策中涉及招商引资、有利于优质中小企业落户、做精做优的,对照上级奖励资金进行配套,镇级资金配套比例最高不超过1倍。
2.鼓励企业向园区和楼宇集中。对开发主体及园区平台内企业的综合评分,以及园区和楼宇的去化情况,给予开发主体及园区平台一定服务奖励。
七、保障措施
(一)管理职责
赵巷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经发办”)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编制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做好日常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赵巷镇财政所(以下简称“镇财政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申报方式
镇经发办根据本镇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所属经济小区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评审方式
镇经发办指导经济小区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单位与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由镇经发办组织专家评审。
(四)公示方式
由镇经发办将拟给予支持的单位汇总整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单位,由镇经发办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五)资金拨付
按照相关议事程序,对评审结果和资金拨付情况审议通过后,资金一次性拨付。
(六)项目管理费用
因加强本办法的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评估、审计验收等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信用管理
申报单位应实行守信承诺制度,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各类奖补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八、附则
本办法由镇经发办、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本办法中规定的支持事项若无配套资金要求的,与上级政策重复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如实施过程中遇到国家、上海市和青浦区颁布新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