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赵巷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QE430600020250001
主动公开
赵府〔2025〕10号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25.10.30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新城一站大居:
现将《赵巷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赵巷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试行)
根据《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青浦区有关要求,为规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保护和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特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价格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科学实施,统筹推进。从我镇经济工作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体制改革等多种需要,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五)应审尽审,独立审查。切实把牢政策措施的源头关,需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做到无一遗漏。与合法性审核等工作程序保持独立,各有其侧重点和标准,不得以合法性审核等替代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对象
本机制适用于我镇各科室、中心、所等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及备忘录等。
一般不需要审查的有以下内容:
1.单位党务类文件:内部人事调整、机构设置、编制确定、工作制度等不涉及经济性事务的文件;
2.一般事务性文件: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
3.过程性文件:项目批复、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
4.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三、审查内容
(一)审查标准
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标准进行审查(附件1)。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例外情况
若政策措施被认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出台:
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2.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即对照审查标准评估竞争效果后,是对公平竞争的不利影响范围最小、程度最轻的方案;
3.实施期限明确且合理,是为实现政策目的所需的最短期限,终止条件明确、具体。
各起草部门和单位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须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四、审查流程与方式
按照“谁起草、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先由起草部门和单位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镇经发办、镇党政办与镇司法所做好指导工作,落实好相关材料的归档保存,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需要提请区级部门会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杜绝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具体流程见附件2。
(一)自我审查
各起草部门和单位在起草政策措施时,按照审查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审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必要时通过座谈、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对于存在排除、限制竞争嫌疑的政策措施,要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自我审查完成后,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3),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各起草部门和单位要对审查结论负责,确保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归档备案
各起草部门和单位应将书面审查结论存档保存,同时将《公平竞争审查表》、政策措施草案等一并报送镇经发办进行备案归档。镇经发办、镇党政办与镇司法所进行信息共享与工作协调。
镇经发办应积极与区级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确定需要提请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会同审查的政策措施,争取业务指导和支持。
镇党政办应在政策措施行文前把关规范程序,对于应开展但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正式行文。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镇司法所应将各起草部门和单位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纳入合法性审核内容,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提请会审
镇经发办负责确定需要提请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会同审查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或单位负责按会审要求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并及时报送至镇党政办。镇党政办负责及时汇总相关申报材料并提请会审,并跟踪好会审结论,及时反馈起草部门或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健全投诉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企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公众等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进行投诉举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客观公正处置投诉举报。
(三)有序清理存量。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公平竞争审查流程图
3.公平竞争审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