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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则 (2025年修订版)(草案)

无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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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

2025.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高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规范香花桥街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规〔2024〕4号)以及青浦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青农委〔2024〕21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意见,结合香花桥街道农村集体产权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浦区香花桥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代理机构(单位)为发包方(出让方)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上海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农交所”)作为香花桥街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重要平台,其职能包括:

(一)审查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三)统一发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程序性监督;

(五)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技术及系统支持;

(六)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七)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等。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原则上,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各类要素均可入市交易。农村集体资产应进尽进“上海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以下简称“三资”监管平台),同时对符合入市租赁交易条件的必须全部纳入上海农交所平台公开交易,鉴于当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适用规则以及配套政策也不完善的情况,故经梳理并请示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明确现阶段我街道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四)农村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其他类涉农品种

今后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的成熟,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再逐步扩大交易范围。

第六条  下列农村集体产权原则上不得交易:

(一)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招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便携式流转交易通道(公开挂牌,出租方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即竞价,招租公告5个工作日,要报名、交保证金、组织交易)

1.便捷式流转交易通道自主发布(出租方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2.出租方在“三资”监管平台完成租赁申请审批后,将交易指令推送到上海农交所,上海农交所收到指令后,直接在官网发布招租信息,发布内容仅限出租方在“交易发布详情”栏目填报内容。

3.上海农交所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无优先权、)的方式确定承租方。

(二)公开协议流转交易通道(直接公示招租结果)

为符合条件的续租、定向招租的租赁双方(前提: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已确定承租方和租赁价格)提供项目登记服务,上海农交所官网直接公示承租候选人和最终招租结果。

允许通过“公开协议”通道成交的项目(暂行)

1.租赁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租赁(不得以拆分租赁期限、连续短租等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2.承租方为党政机关(如镇政府)、事业单位(镇财政所等)、居委会及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或承租方为本镇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集体企业。

3.配合区内公益事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或属于租投、租税联动的产业园区;

4.已纳入政府征收、收储、更新改造、连片开发范围的续租;(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

5、涉及民生、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要求的租赁;

6.纳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人才公寓、员工宿舍的租赁住宅,或住宅小区配套的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

7.其他特殊情形的出租(转让),经民主决策和政府审批的。

(三)一站式流转交易通道(公开挂牌,出租方需递交纸质材料)

(即招投标,收费项目,招租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要报名、交保证金、组织交易)

1.需要设计招租条件的或以招商引优为招租目的,需要定制招租方案后公开招租(出租方需提供纸质原件材料)。

2.市三资监管平台仍要推送招租指令(选择“一站式流转交易通道”)。

3.招租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上海农交所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一次报价、开放式报价)或者权重报价等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成立上海农交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香花桥分中心(以下简称“香花桥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的管理。

第九条  香花桥分中心组建由街道城建中心、经济服务办公室、司法所、资产公司、香穗农业公司及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成员单位(部门)组成的资格审核小组(兼竞投监督小组)。负责对意向受让单位(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对农村集体产权竞投交易进行监督。

第十条  香花桥分中心承担以下职责:审核交易方案、审查承租方资料、交易发布审查、转发农交所网站发布的招租公告(交易公告)、转发农交所网站发布的成交候选人公示,保存管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档案等。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交易方式为便捷式流转交易通道(竞价)

提出交易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代理机构(单位)向香花桥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视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

(二)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及图片;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村级集体产权交易方案需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情况拟定,经香花桥分中心审核,并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街道集体产权交易方案一般由街道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方式、交易用途、交易期限、交易保证金、年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项目,申请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单位)须在原合同到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人)并取得负责人签字回执后,方可向香花桥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  进行前置审核。香花桥分中心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答复。

第十三条  发布交易信息。经审核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在三资平台完成资产租赁申请及交易发布;交易发布后推送至上海农交所平台,通过上海农交所平台进行公开交易。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同时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

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香花桥分中心同意,申请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单位)不得撤回交易;申请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单位)如需要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发布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香花桥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审查承租方资料。承租方需在公告披露的报名时间(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农交所(香花桥分中心)报名,并视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动产租赁项目意向承租申请书;

(二)承租服务合同(2份原件)

(三)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视需要);

(四)根据出让方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金额由出让方民主决定,建议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取整数);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1)交易保证金必须以承租申请书上填写的账号,即承租方的账号汇到上海农交所指定账户,不可以其他方式代缴保证金,并向香花桥分中心提供缴款凭证。(2)成功竞得并签订正式合同后,出让方向农交所出具《上海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同时在三资平台完成合同登记。待上海农交所收到交易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等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至承租方账户。(3)待竞得人签订正式合同后,未成交的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

报名结束后,上海农交所向出让方出具《意向承租方资格反馈函》,街道资格审核小组(竞投监督小组)对承租方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意向承

租方资格确认意见告知书》给上海农交所。

第十五条  组织产权交易。只有1个竞投人竞投的,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有2个或2个以上竞投人竞投的,统一采用上海农交所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无优先权,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人,具体操作由上海农交所负责。竞价方式交易的,原承租权人不享有优先权。

交易成功后,成交候选人公示在上海农交所平台和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政务公开栏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签订并登记合同。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铁塔除外)。合同签订后须及时在三资平台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租金支付。合同租金必须“先付后用”,首期租金及年租金10%的履约保证金(押金)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出让方(竞价和协议的都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铁塔暂时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出具交易凭证。由上海农交所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香花桥分中心和实施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单位)分别整理资料规范存档。

第二十条  交易方式为公开协议流转交易通道

提出交易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代理机构(单位)向香花桥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视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

(二)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及图片;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村级集体产权交易方案需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情况拟定,经香花桥分中心审核,并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街道集体产权交易方案一般由街道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方式、交易用途、交易期限、年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项目,申请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单位)须在原合同到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人)并取得负责人签字回执后,方可向香花桥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第二十一条  进行前置审核。香花桥分中心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审查承租方资料。承租方需向上海农交所(香花桥分中心)视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动产租赁项目意向承租申请书;

(二)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视需要);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行业性质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2.产业业态不符合产业布局要求;

3.承租人转租做二房东;

4.承租人信誉度差,欠交租金、水电费,恶意欠薪;

5.承租人不善经营,经营状况极差,企业资不抵债;

6.承租人发生偷税漏税、违法经营等行为的。

7、承租人有其他违法、违约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发布交易信息。经审核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在三资平台完成资产租赁申请及交易发布;交易发布后推送至上海农交所平台,

通过上海农交所平台进行成交候选人公示。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同时发布成交候选人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重复第十六,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交易方式为一站式流转交易通道(定制常规招租)

交易方式参照第七条(三)

出租方需提供纸质原件材料:

1.房屋招租服务合同

2.公开招租信息披露申请书

3.出租方营业执照、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

4.租赁资产权属证明或相应的证明文件(无证不能选“一站式”流转交易通道)

5.作为定价依据的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或其他定价指导文件6.出租资产涉及共有或设置其他权利的,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如涉及)

7.租赁资产相关影像资料

意向承租方报名材料清单(意向承租方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意向承租方应在招租公告发布截止日前根据公告要求向上海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报名登记、交纳保证金、经出租方资格确认后获得承租资格。

1.房屋承租服务合同

2.不动产租赁项目意向承租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

4.公告提到的相关报名材料

第五章见证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合同样张由上海农交所统一提供,具体条款由出让方自行进行法律咨询,需要公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发生竞投时,由上海农交所负责网络竞投程序,具体以上海农交所实际操作为准。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六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农村集体产权在权属上有争议的;;

(三)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

第三十条  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作为出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单位),竞价和协议的暂时免收交易服务费;对受让方暂时免收交易服务费。今后若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以上海农交所为准。一站式流转交易通道,即招投标,为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以上海农交所为准。对交易行为涉及依法纳税的,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结果公示前,交易机构管理工作人员对受让申请单位(人)的相关申报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农村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交易范围

采购活动是指镇(街道)、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采购(招标)人”)实施的农村(小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工程项目涵盖基础设施建设,如厕所、道路、停车场、文体设施、沟渠、桥涵、水利、道路修缮、建筑装修等。

预算超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建交委指定的平台进行采购活动;预算4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此类项目通过农交所平台进行采购。

服务采购包括专业服务,如村域保洁、法律顾问服务、农技服务、垃圾清运、社会调查、评估、勘察、审计、监理、绿化等。

货物采购则涉及日常运营所需物资,如办公用品、生产设备、公益设施、动物防疫物资、病虫害防治药品、苗木、节日慰问品等。

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预算在1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采购发起人在“上海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即“三资”平台)事前预审-发布到农交所进行交易。

各街镇可参照重大事项预审规则制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金额预审流程。完成“三资”平台事前预审后,发布到农交所进行交易,并在交易发布附件中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交易流程

交易主体(采购人)需先在“三资”平台完成“事前预审”,将采购项目信息发布至上海农交所,上海农交所通过“直接公示成交候选人”(简易流程)或“组织公开交易活动后公示成交候选人”确定最终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公示后签署合同,需将合同信息录入“三资”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上海农交所香花桥分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农交所香花桥分中心

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