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洋--朱家角镇绿舟路118弄20号01室--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文书送达公告 2024-09-25
洪洋:
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依法制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停限拆决字〔2024〕第09006号)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停限拆决字〔2024〕第09006号)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