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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涉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依法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拆决字〔2024〕第09241号)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拆决字〔2024〕第09241号)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