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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已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停限拆决字【2025】第090010号,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通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 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