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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团--朱家角镇绿湖路888弄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送达通告 2025-09-12

李团:

本机关已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拆决字【2025】第090015号,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R难以送达。

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通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 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