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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角镇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内控规定

QF0909000-2021-001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21〕49号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1.10.25

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本镇政府采购工作,根据《青浦区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青财采〔2020〕108号)和《朱家角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青朱府〔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内控规定:

一、采购实施

凡上级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达到本镇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按规定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镇财政所或规建办实行统一采购或受理委托。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本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为:

(一)货物类项目20万元;

(二)服务类项目50万元;

(三)工程类项目10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预算金额未达到本镇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经集体讨论,并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等组织实施采购,本镇另有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三、项目采购

(一)工程类项目:10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由镇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或比价形式决定;100-400万元建设类项目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

(二)20-100万元货物类项目和50-100万元服务类项目,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

(三)如涉及防讯、安全、应急等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党委会集体决策实施;

(四)对于特殊项目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由镇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报名入围名单超过规定名额的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其他规定

(一)凡按规定需办理招标程序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镇预算评审小组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提出采购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及时完整提交申报材料,向镇财政所或规建办申请办理采购手续;

(二)凡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需求及项目概算,由镇财政所组织预审;

(三)每年应对政府购买服务类中标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实行淘汰制度;

(四)如遇特殊情况,由镇评审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其他事项

本规定从2021年10月16日起实行,原《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补充规定》(青朱府〔2019〕26号)停止执行。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