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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朱家角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QF0309000-2014-001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14〕93号

2014.11.27

 

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朱家角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
 
朱家角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关于镇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青采管办(20045号),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财政拨款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上级依法制定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视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镇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经区采管办审批后委托区财政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或实行电子集市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项目,经区财政审批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收符合招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直接邀请不少于3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招标,并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镇财政汇总。
第八条  预算单位采购时相应填写《货物、服务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镇财政,镇财政3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审批。
第九条  根据区财政审批后确定的采购方式,属于电子集市采购的,由镇财政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按照规定采购;除此之外的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持《通知单》到区财政采购中心委托采购。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持《通知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预算单位委托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招投标手续(如按规定公示、发招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在招投标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采购结束后,预算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应当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五。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由预算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根据《朱家角镇财政资金审批表》审批后由镇财政负责资金安排;工程类项目采购由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部门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申请资金,经审批后镇财政负责资金安排。应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而影响资金拨付的,由资金申请单位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4121日起 实行,暂定两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朱家角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