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朱家角镇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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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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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1
索取号:QF0304000-2012-001 发文字号:青朱府(2012)43号 发文日期:2012-08-08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镇区域内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和完善处置劳资纠纷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快速有效控制和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现将《朱家角镇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朱家角镇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确保我镇区域内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和完善处置劳资纠纷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快速有效控制和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上海市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劳资纠纷引发的怠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1.4工作原则
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1)全面预防与重点监控相结合;
(2)依法处置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3)快速反应与果断处置相结合;
(4)统一领导与各司其职相结合;
(5)“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各村、居和工业园区对所属区域中企业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先控制局面,先行处置,后移交上级层面处理。
2、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组织机构
镇政府成立镇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任副组长,镇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会、工商联合会),办公室、综治办、派出所、经发办、规保办、信访办、卫生中心、安管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2.2镇政府主要职责
(1)负责本区域内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劳资纠纷处置领导小组、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集体协调机制;
(2)建立辖区内劳资纠纷的监测网络,即时向区领导小组和区职能部门报告辖区内劳资纠纷的动态;
(3)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精心组织,靠前指挥,根据事件具体情况调配、协调联合有关部门迅速有效处置;
(4)开展辖区内重(特)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指挥运作的相关保障。
2.3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自觉履行职责和承担管理责任;
(2)一般、较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协助、指导工作;做好重大、特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指挥各有关单位及时参与妥善处理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各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4)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4镇综治办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2)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启用和结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3)及时向镇党委、镇政府汇报紧急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具体部署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2.5劳动关系三方组织主要职责
2.5.1镇社保中心
(1)组织劳资纠纷应急处置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理情况和建议;
(2)为镇领导小组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提供劳动管理政策,法律咨询及专家意见;
(3)做好突发事件,重(特)大案件联合处置的组织工作。协同镇有部门做好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查处工作;
(4)负责全镇范围群体性劳资纠纷预警和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通报工作;
(5)按照市欠薪保障金垫付使用规定,核实企业欠薪事实,对于确实属于应支付未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款,企业一时无力支付的,通过上海市欠薪保障金予以先行垫付。
2.5.2镇工会
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职工维权热线,指导基层工会的维权活动。在事件处理期间指导基层工会和企业,民主产生职工协商代表与企业方开展争议协商,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2.5.3镇工商联合会
督促企业主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和民主管理机制,指导企业主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在事件处理期间指导企业方与职工方开展争议协商,做好企业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引导企业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2.6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6.1镇信访办
对因突发性、群体性劳资纠纷引发的上访,及时进行解释、疏导,防止事态升级、扩大;负责越级上访人员的劝返工作。
2.6.2镇派出所
及时介入突发事件现场,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处置中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疏导车辆,保持道路交通畅顺。负责恶意欠薪业主的立案追缉,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协查因经营不良而隐匿的业主(或承包人),提供违法业主的相关情况。
2.6.3镇规保办
(1)严格建筑施工管理,核实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单位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建设单位垫付,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责令承包方及时支付,避免引发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群体性案件发生;
(2)推行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担保和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提取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工资的保证金;
(3)牵头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建筑领域拖欠、克扣工资案件,落实建筑企业民工欠薪保证金制度,监督检查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4)建筑行业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主要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理。
2.6.4镇安管中心
负责本区安全生产宣传、监督和安全事故的定性和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群体性劳资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理,并负责劳资双方对相关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
2.6.5镇卫生中心
负责组织实施突发事件中的伤患救治及其他相关工作。
2.6.6镇办公室
负责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为预防和应急处置劳资纠纷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6.7镇经发办
为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相关经费保障。
2.6.8镇文广中心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和典型事例的报道工作。
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涉及人员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危害性,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3.1一般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群体到本区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以及5人以上、10以下到市政府部门上访、请愿、静坐的突发事件。
3.2较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10人以上、30人以下群体游行;
(2)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怠工;
(3)30人以上、50人以下群体到区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4)10人以上、30人以下群体到市政府部门上访、请愿、静坐的;
(5)5人以下进京上访、请愿、静坐的;
3.3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游行;
(2)100人以上群体怠工;
(3)50人以上群体到区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4)30人以上群体到市政府部门上访、请愿、静坐的;
(5)5人以上进京上访、请愿、静坐的;
(6)3家以上用人单位员工共同发起罢工、游行、静坐或集体上访的;
(7)拦截车辆、围堵交通,扰乱交通秩序的;
(8)围堵、冲击基层政府办公场所、严重妨碍公务的;
3.4特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100人以上群体游行;
(2)10人以上进京上访的;
(3)拦截车辆、阻断区干道线、国道线交通等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
(4)引发杀人、纵火、抢劫、斗殴、绑架、毁坏公共财产等重大刑事犯罪以及危及人身安全,包括有集体自杀、自残倾向的;
(5)围堵、冲击区级以上政府办公场所,严重妨碍公务的;
(6)行业性怠工、游行、静坐或集体上访的。
4、劳资纠纷预警
4.1预警机制
建立镇劳动监察协管网格化预警,以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综治办、安管中心预警为主,各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信访、派出所、安管等部门联动预警为辅的群体性劳资纠纷预警机制。
4.2预警等级
根据可能导致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等级情况,相应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预警。
4.3预警处置。
4.3.1一般、较大突发事件预警,按照谁发现谁处置与属地负责处置相结合的原则,镇社保中心、镇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密切关注、跟踪监管,通过约见企业主(人事管理部门)、工会主席,走访企业调查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着力做好劳资双方的思想工作,对违法行为责令企业限时纠正,对争议焦点问题,引导企业展开集体协商,消除纠纷隐患。
4.3.2重大、特大突发事件预警,发现部门及时向镇应急领导小组和区人保局汇报。同时镇职能部门通过提前介入的方式,进入企业了解情况,及时做好劳资双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镇劳动监察等部门及时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果断处理,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可以直接启动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程序。
5、应急处置程序
5.1预案的启动
5.1.1一般和较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由镇政府会同区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处理。
5.1.2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由综治办会同镇劳动关系三方组织、事发地工业园区、村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当事态逐步扩大,难以控制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启动本预案。
5.1.3当发生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启动本预案。
5.2先期处置
5.2.1及时报告。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应及时派员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即时逐级向区、镇两级应急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件等级请示启动应急预案。
5.2.2召开应急处置会议。应急领导小组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召开会议,并抽调劳动、派出所、镇工作人员组成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第一时间赶往事发地。
5.2.3召集当事各方。镇、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公安派出所等有关职能部门,召集事件有关当事人(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展开情况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
5.3现场处理
5.3.1平息事态。派出所应组织警力和社会治安力量维持现场秩序,对聚集人员进行疏散、隔离,制止当事人的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对极少数蓄意制造事端的为首者、组织者、幕后操纵者和唆使煽动者果断予以依法打击。综治、信访、社保、工会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宣传政策法规,做好说服安抚工作,削弱当事双方对立情绪,缓解矛盾冲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
5.3.2查清事实。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及相关执能部门,展开现场检查,如查实当事企业违法事实,及时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工会、工商联合会深入当事双方,摸清事实真相,掌握争议焦点。
5.3.3及时定性。现场工作小组召开现场协调会,根据事实真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对事件作出初步定性,对事件的责任方及责任人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协调意见,并将现场协调处置情况、事态定性和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报领导小组。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报领导小组作出定性处理决定。
5.3.4协商调解。依托基层工会和企业组织,及时组织当事双方选派协商代表开展协商,力争达成协商结果。各调解组织应依法开展争议调解,在法律框架内做好双方劝说工作,力争达成调解协议,平息事态。对争议焦点一时无法达成协商和调解结果的,应说服当事双方先平息事态,再约时机进行再次协商或调解。
5.3.5专题处理。如出现事实认定不清,调解处置困难,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事件性质,归纳矛盾症结,商议应对措施办法,作出应对决策。
5.4跟踪处理
5.4.1结果履行。对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达成协商结果和调解协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应监督当事双方及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和履行协议结果,引导当事双方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或引导企业依法展开关停并转。对在法定时间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5.4.2再协商再调解。对现场没有达成处理结果的,镇政府、社保、镇工会、工商联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动向,引导当事双方开展协商调解,着力调处争议。对确实无法达成协商调解结果的,引导当事双方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5.4.3司法裁决(判)。对群众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当事人申请仲裁、民事诉讼的,建议劳动争议仲裁院和法院应开辟“绿色通道”,快立案、快申理、快裁决(判)。
5.4.4欠薪垫付。对企业拖欠工资的群体性劳资纠纷,欠薪事实清楚,企业一时无法支付的,应启动上海市欠薪保障金垫付程序。紧急情况下,镇应委托第三方予以先行垫付。
5.5后期处置
5.5.1善后处置。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平息后,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对因劳资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相关立案调查和结案善后等工作。
5.5.2总结评估。重(特)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镇应对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处置经过、经验教训等作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调查报告通过有关专题会议或文件进行通报。
6、相关保障
6.1应急队伍组建
按照“平急结合、各司其责、协调运转”的原则,镇相应建立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立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各职能部门成立应急工作小组,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集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基层应急预案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订相应应急措施。
6.3工作制度
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各级责任人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4后勤保障
镇政府要对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给予必要的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