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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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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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2
索取号:QF0310000-2013-003 发文字号:青朱府(2013)22号 发文日期:2013-03-27
各村:
为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根据市农委《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2〕8号)和区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青府办发〔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对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及中央一号文件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为前提,以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主线,集聚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政策措施,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不断提升本镇水稻、蔬菜种植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组织化水平,着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流转,公开透明。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发挥镇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平台功能,依法落实流转合同审查登记与备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操作规范。
(二)自主经营,适度规模。鼓励本地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自主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合作经营,统一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统一服务,以服务带动农户,提高农业组织化水平。
三、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对象
1、在本镇范围内种植水稻面积在50~200亩的本地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水稻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当地农民用工占用工总量70%以上,自主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在本镇范围内常年种植蔬菜面积在20~100亩的本地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种植蔬菜面积在100亩以上,自主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3、对本地散户种植水稻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耕作、统一供种、统一供药、统一供肥、统一收割、统一技术指导),服务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种植蔬菜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布局、统一供种、统一供药、统一监管、统一技术指导),服务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扶持条件
扶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本扶持政策。
1、土地流转规范。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青朱府〔2013〕20号),经营的土地必须是承包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流转合同必须在镇流转平台上备案并公示,土地流转费不低于镇级出台的最低指导价,经营期间不转租、转包,建立经营成本台帐。
2、生产管理规范。符合本镇农业产业布局规划、生产管理措施规范、田间环境整洁、无违法用地、无秸秆焚烧、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擅自乱搭建、乱拉电、窝棚住人、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经营服务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员签订服务协议,统一开展“产前、产中、产后” 服务。
4、新增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后,需到镇经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三)扶持标准
1、对各村符合适度规模经营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财政对2013年种植水稻给予补贴600元/亩;对种植蔬菜给予补贴500元/亩的扶持补贴(含原镇级各类扶持政策);2014年起镇财政对符合适度规模经营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种植水稻300元/亩、对种植蔬菜200元/亩的扶持补贴。
2、镇财政对实行统一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服务面积给予补贴每年60元/亩(已享受规模经营补贴的面积除外)。
3、各村可根据各自实际给予相应配套。
四、操作办法
(一)申报审核。每年7月下旬,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分别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规模经营、统一服务的补贴申请,村民委员会核准后,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同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对村民委员会上报扶持对象的资格、面积等进行审核、汇总。
(二)核实公示。对申报对象的核实实行二次公示:第一次由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同村委会将扶持对象适度规模经营面积、统一服务面积、举报方式等内容,在村务公示栏等醒目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二次接受区农委、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申报内容进行核查。核查无异议后,再将扶持对象的经营面积、统一服务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方式等内容在村务公示栏上再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三)资金拨付。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财政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拨付给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资金拨付情况在“上海市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镇长、分管领导及经管中心、农服中心、经发办、纪委、司法、信访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领导小组,下设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和土地流转档案管理等工作以及调处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矛盾和纠纷。各村要把农户委托流转的土地统一管理,严格把好承包经营者的准入关,进行适度农业规模化经营,并指定1名土地信息员,做好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对违反合同,改变土地用途或违法在田间搭建窝棚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终止合同,予以清退,并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村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责任主体,要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平台建设,做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村民委员会要对提出规模经营、统一服务的补贴申请进行核准,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要会同村民委员会对经营主体的资格、面积等进行审核、汇总。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和管理,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管理,抽查核实补贴面积,并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扶持资金。
(三)择优确定经营主体。各村要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镇农业部门要会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对流入方的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将流转土地优先承包给符合准入条件的本地专业大户,以及经营情况和信誉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加强经营主体管理。各村对流转土地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切实加强监管,重视流转合同管理工作,按本镇农业布局规划和秋播规划要求,严格规范经营主体的土地用途和生产行为。自主种植、自主经营和提供统一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要做好经营成本等相关台账和档案记录、保存工作。
(五)强化经营主体责任。各村要重视把好土地流转合同关、经营主体资格关、补贴面积审核关、补贴资金公示关,规范操作程序,确保上报数据准确。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经管中心、镇经发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抽查核实工作,发现不符合本《实施意见》中确定的扶持对象、条件要求的经营者,取消该经营主体及所在村的规模经营补贴,并按抽查核减的面积比例,同比例扣减经营主体所在村的补贴金额,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上级出台新政策,将作相应调整。本实施意见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