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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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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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1
索取号:QF0304000-2010-001 发文字号:青朱府(2010)30号 发文日期:2010-04-14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就业办法》,以及《青浦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决定在全镇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对象:
在朱家角镇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及未全部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即参加小城镇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单位。
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签约阶段(2010年4月15日~2010年5月31日)
镇残联会同镇经发办、劳动保障部门、服务业管理中心,对各企业、事业单位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本镇落户单位的数量和情况。向单位发放《朱家角镇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解答》、《青浦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单位残疾职工名册》、《残疾职工情况表》以及《劳动情况表》,进行宣传发动,并告知办理注意事项,同时做好签收工作,让各单位清楚征收保障金的依据和计算方式。镇残联举办《青浦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培训班,让每个到单位发放资料的人清楚有关征收方面的知识,并及时有效地对单位进行宣传,同时与单位签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协议》和委托银行代扣款的《付款授权书》。
(二)申报阶段(2010年5月16日~2010年6月30日)
各单位应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将本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向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征收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
2、征收年度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3、单位残疾职工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
4、征收年度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三)出具证明阶段(2010年7月1日~2010年7月31日)
镇残联将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7月31日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出具《青浦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证明》;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出具《青浦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送达相关单位。
(四)缴费阶段(2010年8月1日~2010年8月31日)
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公室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协议》规定,委托银行办理代扣保障金手续。逾期不付的单位由单位所属开发区、村(居)委会负责协调,由镇经发办、劳动部门与镇保障金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执行上门催缴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保证保障金征收工作顺利开展,镇专门成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征收工作。各单位要本着关爱残疾人的态度,倡导全社会都来扶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推进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逐步趋向普及、稳定、合理。
(二)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保障金征收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确保征收工作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专项经费,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解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接受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四)相关事项:
1、征收年度是指上年的4月1日至本年的3月31日;
2、征收年度单位职工平均人数由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
3、征收保障金的标准为征收年度的上海市职工最低标准工资;
4、征收工作由朱家角镇残疾人联合会具体操作。
5、镇征收残疾人保障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事宜。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