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土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QF0307000-2015-001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15〕39号
无
2015.07.27
各村: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基础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升全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树立“守土有责、惜土如金、用土有方”的理念,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力度,实行划分区域、指定人员、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的整治与预防相结合的全方位全覆盖长效管理制度,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确保新增违法用地“零增长”,实现土地管理依法、有序,保障全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违法用地行为的界定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具备法定条件,非法转让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集体土地。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三)非法占用或使用耕地并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不符合“一户一宅”农民建房等行为。
(五)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六)未按土地地类表述要求,擅自种植、养殖,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堆垒假山等行为。
三、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理
违法用地处理的原则是“锁定存量,分类解决;杜绝增量,限时解决。”
镇、村巡查队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镇规土所、专项办,对新增违法用地实施零容忍,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置一起。
经土地动态巡查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行为,由区规土局开具《消除违法用地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和各村、各单位。
各村、各单位接到《消除违法用地通知书》或在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后,应立即到现场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告知违法后果。经劝阻,当事人仍未消除违法用地的,在收到《消除违法用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由镇规土所和涉及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拆除复耕到位。构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要求,由区规土局立案查处,在处理事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职责
(一)镇规土所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镇规土所是负责全镇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1、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发现机制和处置机制。加大巡视力度,对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及时上报区规土局,由规土局开具《消除违法用地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和各村、各单位。
2、督促各村、各单位对违法用地行为限期整治、消除,并对消除后的复耕情况进行验收。
3、建立全镇新增违法用地动态数据库。定期将违法用地及整治情况报镇政府,同时通报各村、各单位。
4、为镇政府对各村、各单位考核和问责提供依据。
5、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群众举报土地违法行为。(举报电话:59248162)
6、做好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村、各单位
各村、各单位是所辖区域内耕地保护和整治违法用地的责任主体。
1、制订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级自治组织在保护耕地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2、制定本村土地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专门巡查人员,建立每周信息上报机制,做到巡查全覆盖,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及时消除违法用地行为。
3、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强化“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的意识。
4、做好辖区内违法用地整治工作涉及的安全和维稳工作。
5、消除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各村、各单位。
(三)镇拆违办、“三项整治”办
镇拆违办和“三项整治”办负责全镇违法用地上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组织、督查。
1、对各村、各单位违法建筑巡查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2、对各村、各单位拆违工作进行指导、业务培训和考核。
3、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后移交的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的执行工作。
(四)其他相关部门
1、监察部门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要提前介入,并做好调查笔录,发现涉及财政供养人员,立即通报组织部门。
2、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对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对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及时处置,保障执法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对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3、供水、供电、供气和工商、规土、规建等单位对违法用地项目一律不予办理供水、供电、供气和颁发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已经办理的要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取消。
4、违法用地涉及镇级公司管理职能的,镇级公司应积极配合镇、村开展违法用地的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强化属地管理,划分区域、指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2、各村、各单位和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3、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做到程序到位、规范操作。
六、考核问责
结合镇党委、镇政府对各村、各单位考核奖励的意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措施,对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实施考核问责。
(一)经济措施
1、通过实施耕地保护,村所在辖区年内未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按照镇考核办法予以奖励。
2、对发生的新增违法用地,在收到《消除违法用地通知书》之日起至年度考核前未能消除的村、镇级公司,实行一票否决制。
3、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必须予以全部整治,涉及的整治费用全部所属村承担,镇政府于年底在各村托管资金中扣除。
(二)行政措施
1、对在年内出现新增违法用地的村、镇级公司,由纪检监察部门、督查办介入调查。对涉及财政供养人员由督查办提供给组织部门落实谈话,并劝导相关人员做好家庭人员工作,直至采取组织措施。
2、对在年底考核前未能及时消除的新增违法用地的村、镇级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干部使用、晋升和各类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对涉及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法律措施
1、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对因违法用地行为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按程序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3、承担遏制违法用地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