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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监管细则的通知

QF0313000-2015-010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15〕38号

2015.07.27

各村: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朱府[2012]16号《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监管的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3]47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关于《青浦区关于落实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及加强手续不全项目处置的办法》的通知及青府办发[2013]98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关于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切实加强本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遏制和杜绝农村村民建房中超占地、超面积、超高度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经镇政府研究,特订本镇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办法的细则。

一、监管职责

实行镇、村二级分级管理,以属地化为主的原则。镇人民政府为农民建房的监督主体负有对农民建房的监管检查、考核奖惩、行政执法等职责。各行政村为农民建房工作的责任主体,镇规土所、规建办、拆违办各司其责,严格把关,实行四位一体的操作程序。

规建办: 委托太阳岛建筑公司对建房施工单位进行登记、培训、备案以及收取保证金等环节,符合条件后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聘请施工监理单位对全镇的农村村民建房在安全和质量方面进行过程监督、并竣工验收。

规土所:根据农村村民建房的位置,进行土地性质(耕地或非耕地)的把关及房位图的识别。

拆违办:根据批复,严格进行各环节的监督,如发生违规,将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置。

二、监管流程

1、建房户的施工单位必须先到镇规建办(太阳岛建筑公司)进行登记、培训、备案等相关手续。

2、建房户申请批准后(有效期2年)在开工前应提前10天向村委会提出开工申请,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实施相关的手续并通知朱家角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监管办),由监管办协调规土所、规建办、拆违办、村委会共同到现场进行放样,同时填写村民建房承诺书、施工单位诚信承诺书以及放样情况表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宅基地范围及建筑占地面积划定后,由村委会将审批表、放样情况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报监管办备案、存档。

4、建房户开挖大方脚之前,村专职干部和镇驻村拆违巡查员共同到现场,取得联系,踏看现场。建房户开挖大方脚时,村专职干部和镇驻村拆违巡查员必须同时到现场监管,督促建房户严格按照建房放样情况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和增加。

5、在建造工程中,村建房专职干部和镇拆违办巡查员必须经常到现场查看,防止建造过程中有更改位置、改变结构、增加面积和突破高度等情况的产生。

6、如发生在建造过程中出现改变结构、增加面积和突破高度等违建现象,村建房专职干部、镇拆违办巡查员必须立即制止并向村主要领导和镇监管办报告。村主要领导和监管办专职干部在接报后,应当天到现场制止并向户主强调说明按户主承诺意见将予拆除。如制止整改无效的,村委会应通知镇规建办、规土所到现场核实,并由村委会当天提出书面拆违申请,由镇拆违办组织力量予以拆除。

7、建房施工结束后,由监管办召集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存档。

三、非农危房修缮监管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考核措施

1、对认真实施监管、规范实施农民建房的村、在年底考核后给予适当奖励。标准是:对各村按每完成一户占用耕地建房监管发放工作补贴500元,占用非耕地建房发放工作补贴300元。

2、本意见列入镇对各村年度考核(特定目标奖考核)的内容。

本意见由镇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旧房拆除审核表;

         2.村民建房承诺书;

         3.建房放样情况表;

         4.拆违申请书;

         5.施工单位诚信承诺书。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