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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朱家角镇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QF031000020240001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24〕7号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4.03.15

各涉农村、角里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设施长效管理,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加强青浦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青农委〔2023〕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财政性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朱家角镇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探索有效管理方式,推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聚焦重点、分类推进,将建后农业财政性资产有序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实现农业资源合理配置,促进朱家角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

二、管理范围

本意见中的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是指由市级或区级审批、各级财政资金(包括市级、区级、镇级)单独投入或共同参与投入的农业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农用房屋、生产设施、设备等资产。农业建设项目主要指设施菜田、高标准农田、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提升项目。

以上农业用房、生产设施、设备的实物形态主要包括道路(场地)、输配电、排灌、农业用房、围墙、温室大棚、生产(加工)流水线、鱼塘(池)、防疫、生态处理等设施(设备)等。农业建设项目中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合理摊入工程实物单体计价。

对2022年及以后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应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管护移交、登记造册、权属界定、运行维护和规范处置等各项工作;对2022年以前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在规定使用年限之内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梳理完善资产管理各环节工作。

不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直补类资金、产业化贴息贴费资金、考核奖补类资金等,不属于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范围。

三、部门职责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角里公司)是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各村委会是农业财政性资产的具体管理单位。

四、权属界定

按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投入资产的实物形态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

五、管护制度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角里公司)具体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并明确具体管理主体责任。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角里公司)与村委会应签订管护协议,村委会与农业设施经营使用主体签订使用协议,明确经营内容、设施使用与维护具体约定、双方权责义务、违约追究等事项。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资产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资金,规范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农业财政性资产在设计年限内正常使用。

六、资金管理

农田建设项目、设施菜田建设项目财政性资产由区镇两级根据本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要求落实管护资金。其它农业建设项目中的财政性资产按照“谁使用谁养护”原则落实管护资金。建立维修管护基金,落实管护经费,完善健全资金使用制度,专项管护经费主要用于财政性投入的设施维修、保养,主要包括管棚设施、道路、沟渠、灌溉系统、仓库等。

七、资产年限

农业财政性资产设定最低使用年限,并自项目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之日起计算。主要设施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设施类别

设施名称

最低使用年限(年)

田间道路

水泥、沥青路

15

农用场地

水泥场地

15

排灌设施

水泥明渠等

15

农用房

(仓库、管理用房、烘干房、泵房、畜禽棚舍等)

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30


简易房

8

桥涵

小桥、涵洞

30

围墙设施

砖混围墙

15

温室大棚

6型棚

10


8型棚

12


连栋大棚(薄膜)

15


玻璃温室

20

对于使用年限尚不明确的其他农业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合理评估并确定使用年限。

八、资产处置

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和重建,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稳妥推进,规范履行各项程序。

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以及未达使用年限的不包含市级财政资金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由镇政府提出处置方案、经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未达使用年限的包含市级财政资金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须报请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向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报备。

拟处置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须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农业设施,应当视情况继续使用。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拟处置资产开展评估确定价值。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财政投入部分所取得的残值或补偿资金应根据项目归属上缴对应的市、区两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于市级审批处置的区属项目农业财政性资产取得的残值或补偿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投入比例上缴对应的两级财政国库。在资产完成处置后的二个月内,将资产处置总结向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报备。

九、监督检查

为维护农业设施和管护资金的安全完整,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角里公司)在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中,要加强检查监督考核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公共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农业资产或管护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处置收益,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财政性资产资金资产流失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角里公司)加强对农业财政性资产举报案件的办理,坚决杜绝各种非法处置、占用、丢失、人为损毁农业设施(设备)现象的发生,在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