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0104000-2005-011 关于转发《关于建立青浦区农民特种大病救助基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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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5
为更好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扎实推进青浦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特转发青合管委[2006]1号《关于建立青浦区农民特种大病专项救助基金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
青合管委(2006)1号
关于建立青浦区农民特种大病救助基金的暂行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更好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扎实推进青浦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特制定农民特种大病专项救助基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一)建立农民特种大病救助基金,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区委、区政府抓住农民最为关注、最为担心的养老和健康两个迫切问题,通过政府推动、财政支持、农民自愿互助受益的方式,建立农民特种大病医疗保险救助的新机制。
(二)建立农民特种大病救助基金,是一件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实事工程,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是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补充,着重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体现"低缴费、高保障"的原则。
(三)建立农民特种大病救助基金,建立"政府支持、农民参与"的新机制。为确保基金的良性运行,特种大病救助基金,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条 筹资方式
(四)采用区财政投入10元/人、合作医疗基金投入10元/人、农民个人以户为单位自愿投入10元/人的筹资方式,建立特种大病救助基金。
第三条 运作模式
(五)适用对象
为青浦区所有参加本区合作医疗的户籍农民。
(六)承担疾病范围
为容易引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三类大病,即: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包括肝脏移植)。
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且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白血病:指由于异常白细胞及其幼稚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浸润各级组织,使正常细胞减少,产生相应临床症状,周围血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包括急、慢性白血病。
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以上疾病和由以上疾病而引起的肾脏、骨髓及其他疾病引起的肝脏移植和移植排异治疗费用,在符合青浦区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进行给付。
(七)保险救助时限
每年以上年12月31日为特种大病保险投保截止日期,一个月后即次年2月1日起经确诊为初次患有上述特种大病时为保险救助生效时间。以后每年连续投保的对象,则可连续享受特种大病保险救助。
(八)确诊机构:
上述三大疾病的确诊医院为青浦区合作医疗定点的本市三级医院和本区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定点医院参照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
(九)救助报销范围
用于治疗上述三大疾病的医药费用,符合青浦区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项目。
(十)救助报销标准
凡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特种大病的对象,按合作医疗可报医药费用5万元以上的,享受特种大病救助基金:
50001~100000 报销70%
100001~150000 报销80%
150001~200000 报销90%
200001~500000 报销100%
医药费用须符合青浦区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项目。
(十一)保险救助金的申请
保险救助对象被确诊患保险救助所定义的三大疾病的,凭保险生效时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给予的保险卡前往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请特种疾病补偿。凭下列证明:
1、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保险卡凭证;
2、 被保险人的连续、清晰的病史资料;
3、 符合区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十二)预付金的垫付
为切实体现政府为民解难为实事,决定对于患特种大病的投保人,家庭情况特别困难一旦发生急救、大型手术(肾移植、肝移植、干细胞移植)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的预付款垫付,帮助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监督管理
(十三)指定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资金实行政府托底,封闭式运作,专款专用,并有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
第五条 档案管理
(十四)由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建立特种大病档案管理制度,一人一档,专项管理。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