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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列编人员、集体干部(聘用人员)年休假、事假、病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1.03.31

索取号:QF0113000-2011-001 发文字号:青朱府(2011)19号 发文日期:2011-03-23

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本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集体干部(包括集体聘用人员)年休假、事假、病假等休假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镇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事业列编人员及集体干部(包括集体聘用人员)。

        二、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时间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根据工作年限确定每个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天数,由镇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年休假单并发至本人;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嫁者可以继续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年休假不跨年度累计使用。

        3有如下情形的不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事假和病假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个人因事请事假的,须填写统一印制的事假单;凡因病请病假的,须以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为准。

        2、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年休假处理,在这些假期外办理私事的,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3、年休假可抵充事假或病假。

        四、有关要求

        1、请年休假、事假或病假的镇班子成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机关正副科长、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镇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一般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因事、因病请事假、病假的奖金计发,以及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以上、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的,基本工资计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经批准后同意请年休假、事假的或病假人员,由本人将年休假单、事假单或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月统计汇总后,交党群办备案。

        4、各科室、部门要制订计划,统筹安排,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本科室、部门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作出妥善安排。2011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年休假天数应在本人可休假天数的75%以上。

        5、本规定自201111起执行。

        6、本规定由镇党群办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