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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华新镇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11.10.25

各村(),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增强政府监管效能,发挥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惩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 号)和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148 号)的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要求,成立华新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综合协调本镇食品安全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程、有效监管。

(一)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镇食安办)

承担本镇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及加强与区分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决定突发事件且监管界面不清的先行处置部门,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履责及群众投诉、处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和专项检查。

(二)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承担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本镇地产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负责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的监管;负责对镇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负责监管由农户分散生产豆芽的行为。

(三)镇安管中心

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行为;负责食品加工配送中心(餐饮配送除外)的监管;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辐照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和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管;负责对工业化豆芽生产行为的监管;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

(四)镇工商所

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含生猪产品)的经营行为;负责监管本镇辖区内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监管;负责监管糕饼店、面包房(不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等“堂吃”服务)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负责监管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企业。

(五)镇食药监分所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职责。负责对餐饮服务、企事业单位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现场制售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未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甜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和中式点心的现场制售行为进行监管;负责监管在各类服务消费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负责对“中央厨房”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承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置。根据镇食安办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监管职责;承担对本镇辖区内家庭自办酒席户的指导、监督。

(六)镇经发办

主管食品流通行业,推进场场对接等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监管;负责酒类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及本镇定点屠宰的监管工作;管理食品工业行业,负责协调市经信委做好食用盐安全监管;负责查处经营假冒酒类商品的行为;牵头工商、农业、公安等部门,对未经定点从事动物、家禽屠宰活动的,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实施查处取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职责。

(七)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承担家庭自办酒席户的指导、监管工作,加强对各村指导员的监管、考核;承担传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中病人的医疗救治;开展食物中毒的网络直报、食品安全相关的健康教育等;配合搞好样品检验。

(八)镇派出所

承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职责。支持、协助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九)镇社发办

负责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落实校长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学校负责人、卫生管理员、食堂负责人的培训教育;完善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加强自我检查。

(十)镇城管分队

负责“地沟油”和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管理,加强对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城市公共场所设摊无证经营食品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擅自收运处置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将废弃食用油脂(俗称“地沟油”)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镇规保办

负责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环境质量的监测。

(十二)镇党群办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少数民族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政策宣传教育,对挂牌清真网点进行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十三)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问题

由经发办会同工商牵头负责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工作,牵头单位不代替相关部门工作。在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实现协调联动、综合治理。

(十四)监管职责未明确的问题

对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情况,由镇食安办根据本镇实际情况,协调决定,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且监管界面不清的,由镇食联办指定部门先行处置。

二、加强日常监管

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协调统一,妥善处理好“条与条”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如下监管目标: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动得到有效遏制;“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合格率达100%,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达99%以上,重大假劣农资案件的查处率100%;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抽检产品合格率达95%以上,A 级企业稳中有升,C 级企业数逐年下降;食品流通环节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店;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5%以上。

(一)主动跨前一步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食品安全形势复杂多变,难免会出现监管盲区及职责尚不清晰的情形,各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全镇一盘棋的思想和主动跨前一步的意识,主动履职,紧密协作,做到不推诿、不扯皮,建立健全监管无缝隙的工作机制,确保本镇食品安全可控。

(二)严格准入门槛

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须经许可审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掌握许可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兼顾区域经济整体发展的规划,着眼长远,鼓励投资规模大、现代化水平高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入驻本镇。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制定周密的监管计划并组织落实,确保监管到位,避免缺位、错位,实现监管覆盖率均衡化、科学化。二是增加飞行检查的频次,及时准确地了解行政相对人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三是在日常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立即责令改正,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四是切实开展追踪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五是开展错时监管,努力消除监管盲区、盲点。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扎实开展无证照整治,逐步消除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区域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从快予以惩处,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特别是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回收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跟踪复查,落实整改措施。对监管不力、监管缺位、越位、渎职、失职行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问题食品”回收制度

在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针对过期、变质、经检验不合格食品销毁及其他问题食品要建立回收制度,确保百姓食品安全。

三、强化属地原则

各村(居)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花大力气、下真功夫,切实强化食品安全属地责任意识,妥善处理好“条与块”的关系,提高辖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一)牢固树立本单位对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

对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紧研究、加速建设、加快部署,统一领导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并充分发挥作用

要充分依托“大联动”、“大联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发现和查处机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

(三)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落实责任制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要求,各村(居)委、村民小组(楼组)分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查员、联络员、信息员队伍,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实现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机制。

四、推动诚信建设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职能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守法诚信经营。

(一)落实食品安全内控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应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二)落实企业自检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场、大型超市和卖场、“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餐饮连锁总部企业应当设立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监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每年将样品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三)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进货台帐及索证索票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肉品、乳品、水产品、蔬菜等生产经营者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工作。

(四)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

监管部门应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使用食品添加剂申报备案工作,并视必要性予以公示,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落实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完善并严格落实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毁制度并做好记录,不得使上述产品退回供应商;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落实标签标识相关规定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执行有关标签、说明书及相关标识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储存、销售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相关内容,连锁超市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

五、发挥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食品安全工作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是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深化监管的有力抓手,各村(居)、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让全社会都来关注食品安全,参与食品安全。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创优等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对有损行业形象的违法行为予以抵制,对违反自律公约的不良企业实行行业退出;建立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定期对话和沟通机制。

(二)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息员的作用

培育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各界人士成为食品安全信息员,并对其进行培训;鼓励市民关注本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实现群防群治。

(三)充分发挥有奖举报的社会监督作用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激励广大消费者和业内人士积极投诉举报,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营造良好氛围

宣传能使百姓准确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和政府工作动态,能使百姓养成健康、科学、合理的饮食习惯,能使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各村(居)、各部门应当将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狠抓落实。

(一)强化全面客观报道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广泛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增加食品安全公益广告的投放,提振消费信心。

(二)强化违法行为曝光

及时曝光社会影响广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强化科普教育

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消费常识,引导公众科学消费、健康饮食,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组织力量到社区、机关、学校、企业或通过网络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四)强化普法宣传

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广泛开展普法宣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 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诚信道德素养。

各村(居)、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镇政府将对各村(居)、各部门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对于工作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