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大数据中心数据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QG0000120220051
主动公开
青政务〔2022〕40号
上海市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2.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类数据的使用管理,有效提升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实现数据价值的同时,保障数据安全,依据相关规范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或网络归集、存储、传输、处理、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及以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青浦区大数据中心拟建、在建以及在线的非涉密信息系统、数据库和服务器等数据使用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数据使用管理坚持职责明确、意图合规、保障质量、数据最小化、最小授权操作、可追溯审计的基本原则,确保在整个数据生命周期活动中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二章 共享与维护
第五条数据共享必须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如需将数据共享至各单位、本单位各科室或相关服务外包第三方,须由相关责任人通过青浦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提交申请,经青浦区大数据中心与数据责任方审核通过后,数据方可予以共享使用。
第六条若申请使用的数据涉及敏感信息(如含自然人证件信息的数据等),须签署相应保密协议。
第七条数据共享过程中须采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等安全保障机制,确保获得授权的数据使用方可靠访问共享数据。同时,须完整记录并保存系统日志,确保所有数据操作行为可管可控。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数据进行未授权访问和处理;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不得用于获批通过之外的应用场景,且不得共享至其他任何组织及个人。
第九条任何数据的传输、存储都应进行加密处理;数据可视化展示时,应配备相应水印,方便溯源。
第三章 备份与恢复
第十条相关重要数据应定期备份,并安全存放以便发生故障时快速恢复。
第十一条恢复数据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恢复数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数据恢复手册执行。恢复数据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青浦区大数据中心所有。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