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快推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QB730200020250014
主动公开
青文旅规〔2025〕2号
无
2025.12.25
各相关单位:
《青浦区加快推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25日
青浦区加快推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青浦区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民宿产业集群,建设高品质民宿,打响青浦民宿品牌,结合我区实际,每年安排民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民宿提升品质和特色化发展、引导民宿集聚发展和完善配套设施、促进民宿产业经济提升、农文旅商体展联动发展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全面提升民宿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量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
(一)经认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事民宿经营或促进民宿产业发展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业、旅行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
(二)扶持对象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在本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民宿主体单位不得有违章搭建等违法违规行为,需持续有序运营。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民宿是指纳入本区民宿行业管理的乡村民宿和古镇民宿。
第二章支持类别与额度
第五条鼓励品质建设
(一)对评定为上海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民宿,分别给予每栋一次性资金扶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民宿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60万元、40万元。
(三)对民宿经营主体在发展民宿旅游中涉及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按该项目总投资金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六条鼓励特色培育
对具有授权IP的沉浸式氛围的主题民宿,对总投资达到100万元的单栋民宿,按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对总投资达到300万元的单栋民宿,按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扶持3万元;对总投资达到500万元的单栋民宿,按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第七条鼓励集聚发展
对民宿备案达到20栋或客房总数达到100间的民宿集聚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培育民宿产业和建设民宿配套设施等方面的投入,按照年度总投入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鼓励联动发展
对民宿经营主体开展的旅游节庆、非遗体验、文艺演出、文旅集市、艺术创作、健身康养、农旅融合等农文旅商体展联动活动,按年度活动总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鼓励助农增收
对民宿经营主体通过自有渠道销售农副产品,按年销售总额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鼓励吸纳就业
对民宿经营主体吸纳本区农村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吸纳就业补贴,每个用工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招徕游客
对招徕游客入住民宿的旅行社给予扶持,按住宿一晚的给予10元/人的扶持、连续住宿二晚的给予30元/人的扶持、连续住宿三晚及以上的给予60元/人的扶持,按年度进行结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行业自治
对行业协会开展民宿发展、自律、管理、推广、销售和品牌建设等工作而发生的费用,按照年度总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程序性安排
第十三条操作流程
按照项目申报情况,由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邀请相关部门、街镇、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免审即享”的项目无需评审。
(一)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根据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根据要求进行申报,包括提交《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复审。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初审。
(四)评审。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
(五)征求意见。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公示。经征求无意见的项目需在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官网上向社会公示。
(七)上会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八)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
(二)申请单位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三)上级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一)同一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适用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专项扶持。
(二)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享受本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细则。
(三)除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外,其余条款的申报项目须经审计确定扶持金额。项目组织评审、审计、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据实安排。
(四)本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五)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
(六)按照《青浦区古镇民宿服务质量要求与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获评为青浦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古镇民宿,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予以扶持。
(七)本细则由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