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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香花桥上海耀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7.23”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09-26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青浦香花桥上海耀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7.23”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19日

 

 


 

 

目 录

一、事故概况.............................. - 1 -

二、事故基本情况.......................... - 1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1 -

(二)厂房基本情况........................ - 2 -

(三)事故相关情况........................ - 2 -

(四)事故发生经过........................ - 4 -

(五)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 4 -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 4 -

(一)应急救援情况........................ - 4 -

(二)救治善后情况........................ - 5 -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5 -

四、司法鉴定情况.......................... - 5 -

五、事故原因分析.......................... - 5 -

(一)直接原因分析........................ - 5 -

(二)间接原因分析........................ - 5 -

(三)事故性质认定........................ - 6 -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6 -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7 -

八、附件................................. - 7 -



一、事故概况

2024年7月23日上午9时许,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沪青平公路3589弄上海耀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2名作业人员赵某记(男,安徽人,30岁)和徐某永在搬运一批钢化玻璃时,数块玻璃从货物架上失稳倾倒并击打到赵某记的头部。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总工会、香花桥街道办事处成立青浦香花桥上海耀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7.23”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浦香花桥上海耀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7.23”物体打击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上海耀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CJA6G,成立于2016年06月23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589号6幢,法定代表人:吴香,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整,类型:一般项目:生产加工玻璃制品,销售自产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3日上午,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沪青平公路3589弄上海耀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厂区4幢厂房钢化车间入口处放置有1个货架,货架上略微倾斜竖置(未作其它固定措施)有十余块堆叠在一起的钢化玻璃(长度约2米,宽度约1米至1.5米不等),耀苑公司的2名作业人员赵某记和徐某永配合将钢化玻璃从货架搬运至货车上。

2024年7月23日上午9时许,在搬运完几块玻璃后,赵某记(位于货架南侧)和徐某永(位于货架北侧)在对货架上最靠外的1块玻璃进行搬运时,该玻璃后方的多块(约4块)玻璃突然瞬间失稳从货架上向西面倾倒,倾倒的玻璃随即压砸到赵某记。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导致1人死亡。

死者信息:赵某记,男,30岁,安徽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上海耀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2.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0万元(死者赔偿金)。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后现场相关人员立即拨打120电话,120及时到场并将赵某记送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进行抢救赵某记于当日12时54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应急措施妥当,救援及时。

(二)救治善后情况

2024年7月25日,耀苑公司与死者家属经沟通协商,签订了调解赔偿协议,死者遗体于7月27日在安徽省濉溪县殡仪服务中心火化。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上报,联动中心传达准确,相关部门到场及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流畅,防控措施妥当,善后处置妥善,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四、司法鉴定情况

2024年8月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24】病鉴字第492号),鉴定意见认为,赵某记死因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多块钢化玻璃在未设置可靠防倾倒措施的情况下堆叠竖置于货架上,受作业人员搬运的外力影响,货架上靠外的数块钢化玻璃瞬间倾倒并击打到作业人员。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耀苑公司未健全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本单位在玻璃的堆放、搬运等环节的固定及防倾倒措施存在疏漏。

2.安全教育培训缺失。耀苑公司未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能保证本单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

3.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耀苑公司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玻璃搬运装货环节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青浦香花桥上海耀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7.23”物体打击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杨虎,男,群众,上海耀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不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杨虎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耀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上海耀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开展风险辨识

耀苑公司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玻璃加工、装卸、运输等生产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充分的风险辨识,加强相关环节的防护工作,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生产经营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

(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规范作业

耀苑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作业人员岗位所必须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能够严格执行。

(三)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耀苑公司应当加强本单位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检查巡查,通过技术、管理、教育等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

八、附件

(一)调查组人员名单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