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推进青浦区农民相对集中居的实施的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无
主动公开
青府规发〔2019〕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09.30
一、主要背景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是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对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土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乡村风貌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推进工作的步伐,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乡村振兴建设及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因地制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满足农民现实需求,实现高水平城镇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按照规划引领,分步实施,加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整体规划,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政策聚焦。
三、目标任务
至2022年全区约5000户农民实现相对集中居住,其中2019年市级下达目标任务1000户。重点推进对象为: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区、环境综合整治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
四、开展模式
以进城镇集中居住(即上楼)为主、平移集中居住为辅的模式开展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根据市政府16号令规定的农户是否具有宅基地资格权进行分类指导,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农户,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实行翻建、改建。二是有宅基地资格权但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以外的农户,引导其选择进城镇集中居住,或到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实施平移集中建房,并严格执行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建房标准。三是无宅基地资格的非农户翻建、改建住房应严格控制,采取进城镇集中居住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引导其退出宅基地。
五、操作流程
为强化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严格按照区级层面上报、市级联合会审下达目标任务的“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一次下达”的审批流程开展工作。
项目启动标准分为两类,1.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地块获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安置地块土地出让前核发);2.平移集中居住: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正式完成供地阶段)。
六、安置面积及建房标准
(一)实物安置面积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决策规范性,按照4人及4人以下不超过180平方米执行,人口超过4人的,可按照每人20平方米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各街镇可结合实际确定安置房套型面积,但实物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上限20平方米。无地农民主要通过以一定面积的免费置换作为托底保障,抵扣的面积结合符合政策人数及现有建筑面积分档计算。
(二)平移集中居住建房标准
5人户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6人户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5人及5人以下户不超过9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执行。农村村民建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并取消农业辅房。
七、政策和资金支持
对进城镇集中居住的支持政策包括:优化安置地块的规划选址,增加土地指标管理弹性,安置地块出让价按同类用地价格的70%确定;税费减免,重点支持农民集中居住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场所建设。给予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按照市区1:1的比例配套支持,在此基础上区级财政叠加对节余建设用地双指标以150万/亩进行回购的政策补贴。
八、组织机构与责任分工
建立青浦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牵头推进本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各涉农区要建立完善区级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强化工作落实。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街镇上报的农民集中居住实施方案进行初审、上报;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区内宅基地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指导街镇做好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资格权;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区发改委负责研究制定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相关配套政策;区房管局负责上楼项目安置房地块的认定、审批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拨付;区水务局、绿容局对接区乡村振兴推进工作;各街镇是区内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的实施主体,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区内其余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
九、工作要求
完善工作推进制度,明确加强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建房风貌的管控,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监督,强化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