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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强推进青浦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QA130100020190114

主动公开

青府规发〔2019〕3号

2019.09.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推进青浦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9年9月27日


关于加强推进青浦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办法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是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对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土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乡村风貌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推进工作的步伐,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乡村振兴建设及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农村优先发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工作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因地制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满足农民现实需求,实现高水平城镇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农民。遵循农民自愿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做好政府引导和服务,从实际出发,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坚持民主、自治地解决各类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实现宅基地权益的自主选择权;让更多的农民共享城镇化地区和农村集中居住社区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

(二)规划先行,分步实施。严格按照规划引领,分步实施,加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整体规划,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远期与近期的关系,形成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成熟一个报一个”的路径,打开我区新一轮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工作局面。

(三)政策聚焦,大力支持。在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规划空间和土地指标落实、市与区资金支持和项目融资等方面,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政策聚焦。

三、目标任务

通过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整体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改变农村分散居住状况,提升农村整体风貌,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至2022年全区约5000户农民实现相对集中居住,其中2019年市级下达目标任务1000户。重点推进对象为: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区、环境综合整治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

四、工作模式和认定

(一)工作模式

以进城镇集中居住(即上楼)为主、平移集中居住为辅的模式开展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

进城镇集中居住是指在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或通过土地征收的形式建设安置房,以满足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的需求;

平移集中居住是指在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范围内,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或土地流转形式落实建房用地,实现平移集中居住。

(二)方式认定

根据市政府16号令规定的农户是否具有宅基地资格权进行分类指导,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合规取得的宅基地财产权益。

1.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设计和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实行翻建、改建。

2.有宅基地资格权但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以外的农户,引导其选择进城镇集中居住,或到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实施平移集中建房,并严格执行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建房标准。

3.对无宅基地资格权的非农户翻建、改建住房应严格控制,采取进城镇集中居住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引导其退出宅基地。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确定宅基地户数。

五、操作流程及项目启动标准

(一)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严格按照区级层面上报、市级联合会审下达目标任务的“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一次下达”的审批流程开展工作。

1.区推进办每年8月份下达下一年度的指标计划,各街镇根据计划编制进城镇集中居住和平移集中居住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区推进办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核,经同意后上报市推进办;

2.市推进办收到项目实施方案后,同步开展技术审查及拆旧区户数审核,待审核通过后下达方案批复;

3.实施方案获批后,由各街镇列入年度工作目标,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实行“挂图作战”。

4.区推进办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助街镇开展相关工作,并实行“挂图作战”。

(二)项目启动标准

1.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地块获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安置地块土地出让前核发);

2.平移集中居住: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正式完成供地阶段)。

六、安置面积及建房标准

(一)实物安置面积标准

1.进城镇集中居住

(1)按照4人及4人以下不超过180平方米执行,人口超过4人的,可按照每人20平方米标准增加建筑面积。明确农民购房价根据各街镇参照动迁安置房回购价确定。

(2)各街镇可结合实际确定安置房套型面积,但实物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上限20平方米。对于符合规定超出的面积则按照实际建房成本确定。

2.无地农民

主要通过以一定面积的免费置换作为托底保障,抵扣的面积结合符合政策人数及现有建筑面积分档计算。严格按照《青西三镇无地农民(渔民)集中安置总体方案(试行)》(青府办发〔2017〕65号)文件的相关安置标准执行。

(二)平移集中居住的建房标准

5人户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6人户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5人及5人以下户不超过9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执行。农村村民建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并取消农业辅房。

七、政策及资金支持

(一)加强规划土地统筹

优先安排农民集中居住安置用地,优化安置地块规划选址;增加土地指标管理弹性;安置地块出让价按同类用地价格的70%确定,地块可采取定向方式出让;税费减免,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给予融资支持等政策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农民集中居住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场所建设,教育、卫生、公交、道路、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燃气、文体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向农民集中居住区整合聚焦。

(二)资金补贴政策

进城镇集中居住和平移集中居住的基础设施配套、减量化节地补贴等各方面的资金补贴政策参照市级政策,按照市区1:1的比例配套支持,在此基础上区级财政叠加对节余建设用地双指标以150万/亩进行回购的政策补贴。资金统筹用于各镇集中居住项目。

八、组织机构与责任分工

(一)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青浦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建管委、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及街镇作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服务、指导、支持、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建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建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建管委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委分管副主任、区规划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街镇上报的农民集中居住实施方案进行初审、上报,会同区发改委、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绿容局、区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上报区政府;负责收集、整理和汇总改造项目的相关信息;负责协调、配合街镇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负责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协同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做好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建筑风貌引导、日常管理工作及市推进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2.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区内宅基地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指导街镇做好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资格权。审核认定工作,对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户数和人数以及农民平移集中居住宅基地的使用资格进行进行审核确认;统筹乡村振兴建设专项资金;协同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指导街镇做好建筑风貌引导、日常管理工作。

3.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街镇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负责相关的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等工作;负责推进退出宅基地的整理复垦及退出后复垦的土地权属确认;协同区建管委、区农业农村委指导街镇做好建筑风貌引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4.区发改委负责研究制定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相关配套政策,抓好叠加落实;负责指导街镇做好项目前期立项、资金测算等工作。

5.区房管局负责上楼项目安置房地块的认定、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上楼小区的新管理模式等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拨付;负责整合建设用地减量化、乡村振兴、村庄改造等项目建设和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和管理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推进过程中的资金使用等工作。

7.区水务局、绿容局对接区乡村振兴推进工作,分别负责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处理、供排水系统实施过程中的行业指导工作;负责优化林业建设布局规划、村庄绿化,指导、协助街镇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8.各街镇是区内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开展农民个人建房审批、公示、审核工作;负责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项目计划、资金测算、实施方案等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负责项目立项、平移项目配套工程建设以及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由街镇主要领导牵头,成立镇级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好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深入地加强宣传,积极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充分调动农民参与集中居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区内其余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

九、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推进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责任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凝心聚力、落实责任。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坚决有序推进工作。

(二)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和规划管控。严格按照市级文件要求规范集中居住房屋安置面积和建房标准。控制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以外的农房新建、改建或翻建。

(三)因地制宜,实行风貌引导。加强对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建房风貌的管控,保持乡村风貌建筑肌理。村庄规划编制要突出村庄设计和建房风貌特色,通过规划引领,在推进过程中全面推广《上海市郊野乡村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导则》和《上海市村民住房方案图集》,推进平移集中居住点建房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主联合建设,加强对农民平移集中居住建房的色彩、样式等元素的风貌引导和管控。

(四)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相关部门应加强目标管理,区级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建立例会、考核督查制度,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时通报各项目推进情况并纳入乡村振兴年度考核。

(五)强化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积极性。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改造相关信息,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广泛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农民集中居住工作的意义、相关政策、任务和要求,营创良好的社会氛围,转变农户观念,充分调动农户积极性和主动性。

关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资金配套、建房管理、农户资格认定等相关实施细则,分别由区发改委、规划资源局、农业农村委另行制定下发。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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